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

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裁判摘要】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查明事实】

周某系欧帛公司职工。

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当日13时55分,案外人张某某驾驶货车与周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受伤。

当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2020年7月15日,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江宁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8月20日,江宁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欧帛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

周某在欧帛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虽欧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欧帛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欧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欧帛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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