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男子卫某开车追赶小偷,想要追回被小偷偷走的手提包,两小偷在骑摩托车逃亡途中,突然掉头,由于距离太近,卫某来不及刹车,卫某车撞上两个小偷,两小偷被卫某撞死。卫某一审因故意伤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案例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卫某开车到一个露天停车场,停好车后下车离开。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卫某突然想起忘记锁车门了,便立即返回。当卫某回到自己车旁时,发现马路边两名男青年神色慌张地骑着摩托车快速离开了。

卫某连忙上车查看,发现自己妻子放在车后座的手提包不见了,遂驾车追赶。两名青年男子分别是武某和温某,二人一贯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靠小偷小摸为生。当天,二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恰巧看到卫某停车后,未锁车门便离开了。两人于是钻进卫某车内,四处翻找值钱的东西。发现了车后座的女式手提包后,两人快速地逃离了现场。

卫某驾车追赶,在一丁字路口追上了武某、温某二人,卫某向二人大声呼喊,让两人停车,将手提包返还给他。但是,武、温二人非但未停车,反而加快了速度,快速逃跑。

接着,两人来到了另外一个丁字路口,此时,正值红灯,但两人却不顾危险,强行硬闯,并斜向逆行,驶入了公路南侧,意图摆脱后面的卫某。卫某见状,紧随其后,在摩托车后面紧咬不放。途中,卫某见到了正在路上值勤的交警,便向他们大声呼叫:“抓小偷、抓小偷......”,请求帮助。

随后的追赶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温某为了摆脱卫某,驾驶摩托车突然转向,不料因距离较近,被卫某的轿车撞了上来,轿车的左前部,与摩托车的右侧发生了碰撞,武某、温某二人当场摔倒,伤势严重。事后,卫某报警,并立即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发现武某已当场死亡,温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不久,因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男子卫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看守所。

在此过程中,死者武某、温某的家属,向司法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理由:虽然二人的行为属盗窃,具有过错,但是,即使二人构成了犯罪,也罪不至死,卫某驾驶汽车,不顾二人的生命危险,在后面疯狂追赶,也不采取安全措施,最后撞上了摩托车,导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卫某赔偿武某、温某二人死亡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卫某辩护理由:死者武某、温某二人共同盗窃,偷走了其妻子放在车内的手提包,他发现后,追赶二人,目的是拿回自己的手提包,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卫某赔偿死者武某和温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约14.6万元。

首先,卫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犯罪当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分子追求结果的发生,或者说这种结果有没有发他无所谓,反正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卫某驱车追赶两个小偷,目的只是为了追回被小偷偷走的手提包,他没有伤害小偷的故意,虽然造成了两个小偷死亡的后果,但卫某主观上绝没有伤害小偷的故意,对两个小偷的死,卫某即便是有责任,也只是是过失。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是一种错误的认定。

其次,卫某的量刑过重。

卫某开车追小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卫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不被小偷拿走,采用开车追赶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可以说卫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一审法院的量刑完全忽略了正当防卫的因素。

卫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卫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卫某驾驶车辆逆行,闯红灯,明知这样会危及不特定车辆及行人安全,但他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卫某主观上有过失,并且该罪属于结果犯,卫某造成了两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卫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以说,因为卫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此罪。

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卫某凡此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说量刑不轻。

卫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驱车方式追赶小偷,最后是自己锒铛入狱。无论是法院的判刑是否合理,我们说,卫某构成犯罪是一定的。因为小偷是偷盗,罪不至死。因此,我们无论做什么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样才能赢得该得的利益。

亲爱的读者,您对案件有什么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案件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