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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中对方摔倒骨折,轻伤一级,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起诉,一审法院判有罪。这个流程走下来,大多数人会认为动了手,伤了人,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但今天这个案子,推搡确实发生了,轻伤也确实造成了,最终二审法院却改判无罪。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聊聊的这个案例涉及一个关键问题: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到底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
张某和施某住在一个村,施某欠张某2000块钱,说好春节前还,结果没还。2021年正月初六,张某喝了点酒,碰见施某。说起欠钱的事,两人拌了几句嘴。张某上去抱了施某两回,第二回抱的时候俩人你推我搡,施某没站稳摔倒在地,右脚骨折了。后来一查,构成轻伤一级。
摔完后张某赶紧过去看,还把人送医院,医药费全掏了。后来经派出所调解,张某赔了15万,双方签了和解协议,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谁知道一年后,这事又给翻出来了,公安重新立案。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重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张某不服,接着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他无罪。
为什么最终无罪呢?
因为从案发起因看,不足以产生伤害动机。张某和施某平时关系不错,没有积怨。事发是因为施某未按约定还钱这类生活琐事,一般人不会因此产生伤害他人的动机。
从行为方式看,没有打击行为。张某没有挥拳、踢打,也没有使用工具。他只是抱住施某,两人推搡中施某摔倒。在场的人都觉得这两人是在闹着玩,不是真打架。
所谓的别脚动作,是在搂抱推搡中自然形成的,并非有意实施。两个体态相仿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推搡,一般不会造成骨折,施某的受伤存在偶然性。
从事后表现看,对伤害结果持反对态度。施某摔倒后,张某第一时间查看伤情、试图复位,住院期间支付全部医药费,出院后积极赔偿。这些行为表明,他对施某受伤这个结果是排斥的,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完全不同。
最后从被害人态度看,施某本人不认为是故意伤害。在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后,施某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虽然被害人谅解不能改变案件性质,但它能反映当事人对行为的认知,连受伤的人都觉得这不是故意的,司法机关认定故意时更需要慎重。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的是,轻伤一级,从结果上看确实不轻。但刑法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因为伤重就倒推行为人一定有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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