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无论社区调查评估过没过,法院都可以决定是否缓刑。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社区调查评估”。
它来自于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规定。根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谓的社区调查评估就来自于这第(四)项的规定。也就是评估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就产生了“调查评估报告”。
比如法院就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时,要有“调查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那么,由谁来作这个调查评估呢?
一般的主体是2个:检察机关和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所以,社区调查评估,一般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这个社区矫正机构,一般罪犯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理论上如此,但是实践操作可能不一样。
第一个问题:社区调查评估是否是缓刑的必经程序?
不是。
社区调查评估既不是缓刑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实践中,很多缓刑并不考虑社区矫正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自行评估是否适用缓刑,法院也可以自行评估是否适用。
少数情况把握不准,或者说为了稳妥起见,才会向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发送《委托调查函》,要求他们进行评估。毕竟,增加工作量的事,放在任何一个机关单位,大概率都是不受欢迎的。
第二个问题:社区调查评估的结论,法院必须采纳吗?
不是。
本质上,社区调查评估只是法院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参考,而不是必须采纳的依据。
正如贫道上面所说,增加工作量的事,很多单位都是不想干的。所以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不想增加工作量,不想接收新的社区矫正人员,不经调查就出具被告人对社区有重大影响的意见。但与此同时,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却出具了被告人遵纪守法,平时表现良好的情况说明。那这种情况下,法院信谁?
或者说,即使没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意见,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是不是值不值得百分比相信?
所以,即使社区调查评估不过,法院还是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
总之,如果社区调查评估不过,并非毫无机会,还是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要求出具情况说明,以及提交其他证明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来挽回颓势,还是有机会争取到缓刑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