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包工头杨先生称,2012年其挂靠河北某建设集团公司,以建设公司名义同河北省某地质二队签订底商住宅楼及立体车库建设合同。但,由于拖欠巨额工程款,杨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18年11月21日,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河北省某地质二队给付杨工程款共计190余万元。

【二审】

地质二队不服,依法上诉。认为,立体车库不应计算在内,因为一审中杨先生申请工程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认定“本工程提供的变更签证资料未经双方质证,程序不全,缺少建设单位对变更签字”的前提下,还仍然对工程造价作出肯定性结论,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

杨先生则认为,立体车库施工时,地质二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中被城建执法部门拆除,且复工后地质二队因无手续,故无监理单位,造成项目变更时无法签字,虽然其多次让地质二队签字,予以拒绝,而自己承建立体车库是包工包料,投入巨大。故此,一审时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019年5月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无发包方、监理方的任何签字,现场勘查内容又系隐蔽或无实体,故应扣除该部分工程款53万元。

【疑问】

杨先生问:现车库被正常使用,因发包方未办理相关手续,53万工程款谁承担?

【专家】

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工程建设在经济建设中占比较高,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同时,工程建设领域是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较多的行业,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为重要的行业。但是,因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多、施工周期长,明招暗定、“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认定难等问题长期存在,是需要着力治理的重点领域。

但,对于违法建筑的工程款结算及责任承担,目前各地法院观点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是直接驳回起诉,有的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合格的处理意见是确认工程合同无效,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的则是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或按各自过错承担。为切实维护建设中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以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建议,应当统一裁判尺度。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