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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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在该专用账户中掺杂其他款项(应收账款、企业利润等),将其他款项藏匿在该账户中逃避执行的情形。
那么,被执行人利用该账户逃避执行,可冻结农民工工资账户吗?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殊保护以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为前提;若被执行人利用该账户逃避执行,或账户资金超出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平衡农民工权益与债权人合法诉求。
一、可对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兼顾权益与执行
为防止被执行人借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逃避执行,法院可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这一方式既不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也能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预冻结期间,账户可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待工程完工、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正式冻结。
二、工程完工且工资结清,可扣划账户剩余资金
工程竣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殊属性消失,账户内剩余资金归被执行人所有,此时法院可依法冻结、扣划该部分资金,无任何法律障碍。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询农民工工资结算情况,凭人社局出具的工资结清证明、账户监管解除通知等材料,申请执行账户剩余资金。
三、账户内超出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可依法冻结扣划
法律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核心目的,是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若账户内资金明显超过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超出部分不再具备专项保护属性,法院可依法冻结、扣划。这一规则也得到相关部门联合通知的认可,明确对超出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的部分,可采取强制措施。
四、利用账户规避执行,可直接冻结扣划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满足形式和实质双重要求:形式上需签订三方资金管理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实质上需专款专用,进账为工资款、出账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账户资金流向非农民工账户、混入其他往来款,可认定其利用账户规避执行,法院可直接冻结、扣划账户资金。
周军律师提醒,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非执行“避风港”,在预冻结、工程完工工资结清、资金超出工资所需、被执行人利用账户规避执行这四种情形下,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债权人维权时,需收集账户资金混同、工程完工、工资结清等相关证据,依法申请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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