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判决书,让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

据判决书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据悉,根据判决书显示,本案中二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商品)的经销商。据此前天丝集团声明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

此前,由华彬集团所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并声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随后,针对该判决,天丝公司声明中回应:

“前海法院的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华彬方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华彬方的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除此之外,除了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华彬集团旗下工厂以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也早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2021 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工厂)、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一审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工厂)、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

从目前看来,中泰红牛旷日持久的争端还在继续,当下的后续的发展不知会怎样,未来可以预见的是功能饮料的竞争会愈加激烈,谁能笑到最后,我们拭目以待吧!

对于中泰红牛双方各执一词,孰对孰错,欢迎在文底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