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8的这条短信,让业主宋德明重新燃起对司法的信任,也让一场持续近十年的房产纠纷走向新的十字路口。
短信内容是这样的:宋德明:你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01民终2734号判决,向中央巡视组举报,请求依法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三位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监督、调查追责……,你的举报信已转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处于审查阶段。
12368回复宋德明的短信
宋德明向巡视组投诉的核心内容是:同一家法院,针对同一套房屋、同一时间段内的权责关系,竟作出两份核心事实截然对立、法律逻辑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这两份判决如同两把互相抵触的钥匙,试图打开同一扇门,最终让法律事实本身陷入了无法调和的悖论之中。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2015年7月,北京市民宋德明在海口全款购置一套房产。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和开发商协商,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宋德明随后委托物业公司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交由维修公司进行房屋维修。此后六年,房屋因质量问题反复整修,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其间,宋德明长期居住北京,虽偶尔前来看过几次,但从未办理收房手续,房屋也不具备入住条件。
时隔六年,宋德明才入住了自己全款购置的房。宋德明将开发商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构成逾期交房,判令开发商支付相应违约金。(2024)琼01民终3684号判决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开发商违约事实成立,支持了宋德明的诉讼请求,判定开发商须依约支付违约金45万余元。然而,这一正常的维权行为,却成了日后矛盾的导火索。
图为生效的逾期交房判决书
你告我逾期交房,我让物业告你补交物业费。2023年12月,与开发商注册地址相同的海口海岛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宋德明诉至法院,要求宋德明补交2015年7月2日(取得钥匙之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36.6万元。
2025年3月17日,秀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2024)琼01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而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作出(2024)琼0105民初7846号判决,仅支持上述期间内的物业费40914.24元及相应滞纳金。
图为生效的物业费判决书
海口海岛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2025)琼01民终2734号判决中,出现戏剧性反转,直接推翻了已生效的逾期交房判决及本案一审认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宋德明于2015年7月2日“取得钥匙”,即视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应从该日起承担物业费。这一判决意味着,在2015年至2021年这六年多的时间里,同一法院对同一套房屋同时作出了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对开发商而言是“逾期未交付”,对业主宋德明而言却是“已占有使用”。
正是这一相互矛盾的判决,随即引发了更严重的连锁反应。
开发商借此“反转”判决,将其作为反攻宋德明的新武器。2026年1月,开发商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25)琼01民终2734号判决,向宋德明提起第三场诉讼,索要2015年至2021年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金额高达115.5万元。一个荒诞而无奈的局面由此形成:宋德明一边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开发商追索逾期交房违约金,另一边却因同一时期“占有使用”同一套房屋,被开发商反向追索百万“使用费”(目前该案仍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同一套房屋、同一段期间,在法律上同时被认定为“未交付”与“已占有”——如此悖论,竟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真实上演。
图为开发商起诉宋德明房屋占有使用费起诉书
知名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连大有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商品房买卖中的“领取钥匙”能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交付”或“实际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开发商将房产转移的法定标志是完成不动产登记。而宋德明于2015年向物业公司出具的《钥匙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物业公司代保管,用于房屋的内部工程维修事宜。”该委托性质上属于保管合同关系,而非不动产的交付。彼时,房屋周边配套尚未建成、水电未通,卫星影像资料亦显示其处于未完工状态,客观条件根本不具备居住使用的可能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的唯一法定标志是完成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即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者,且该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将配合维修的临时性举措认定为享受物业服务的起算节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不动产产权变更或房产交付的法定构成要件,也混淆了合同履行中的委托关系与不动产产权的变更概念。不动产在产权未变更或者买房者未实际占有不动产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其无关,也不应当由买房者承担。
宋德明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01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34号判决”),在依次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等法定审理程序后,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2026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海检民监〔2026〕6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未对(2024)琼01民终3684号与(2025)琼01民终2734号两份生效判决之间存在的核心事实冲突开展任何实质审查,即径行采纳2734号判决的认定逻辑;对于同一审判机关就同一不动产、同一期间作出截然相反认定所产生的既判力冲突问题,该决定书完全未予关注,既未作出回应也未发挥监督纠偏的作用,其审查过程的全面性与结果的公正性,不免让人产生各种疑问。
图为海口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业主宋德明所遭遇的维权困境,其影响并不仅限于个体层面,更直指当前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结构性问题: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如何维护?当同一审判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冲突的法律认定时,司法公信力应当由谁保障?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又应当通过何种路径实现救济?
当前,涉案举报信已进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阶段,舆论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这一更高层级司法机关能否作出同时经得起法律与逻辑检验的公正裁判。对宋德明而言,此次审查结果并非其依法维权的终点,而是其维权进程的新起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程序性例行回复,无论能否化解两份生效判决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为这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争端提供了厘清问题的最后契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