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某制造企业与荷兰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跨境采购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结案。国樽律所涉外争议解决团队凭借扎实的国际商法功底和丰富的跨境执行经验,通过 "非诉谈判 + 仲裁程序并行" 的策略,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全部剩余货款 93 万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力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国内一家专业从事高端机械设备制造的企业,与荷兰某知名贸易公司于 2024 年 8 月签署了《国际货物采购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荷兰公司供应一批工业自动化设备,合同总金额 113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 "货物到港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全款"。2025 年 9 月,货物顺利抵达荷兰鹿特丹港并完成验收,但荷兰公司仅支付了 20 万美元首付款后,以 "市场行情下滑、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93 万美元货款。委托人多次发函催讨无果,遂委托国樽律所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1.2024 年 8 月 15 日:委托人与荷兰公司签署《国际货物采购合同》
2.2025 年 9 月 3 日:货物抵达荷兰鹿特丹港并完成验收
3.2025 年 9 月 10 日:荷兰公司支付首付款 20 万美元
4.2025 年 9 月 15 日 - 10 月 10 日:委托人多次发函催讨剩余货款,荷兰公司均未回应
5.2025 年 10 月 12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
6.2025 年 10 月 18 日:国樽律所向荷兰公司发送中英文律师函,明确其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7.2025 年 10 月 25 日 - 11 月 10 日:与荷兰公司律师进行多轮线上谈判,对方提出分期付款方案但条件苛刻
8.2025 年 11 月 15 日:根据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提交仲裁申请
9.2026 年 2 月 20 日: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10.2026 年 4 月 15 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国樽律师出示充分证据迫使对方让步
11.2026 年 5 月 12 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荷兰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
12.2026 年 5 月 19 日:委托人收到全部款项 93 万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2 万美元,案件正式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为我方争取了主场优势。
2.荷兰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认定:荷兰公司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拒绝付款,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跨境证据收集与保全:及时固定了合同、提单、验收单、催款函等关键证据,确保了我方主张的事实依据充分。
4.境外执行的可行性评估:中国与荷兰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荷兰得到承认与执行,这是促使对方最终和解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一)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 53 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 78 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
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第 1 条: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作出,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二)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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