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某制造企业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国樽律所涉外贸易争议解决团队凭借对中澳两国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规则的精准把握,采用 "跨境法律函件 + 多轮商业谈判 + 信用风险预警" 的复合策略,仅用 9 个月时间就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 29 万美元拖欠货款,最大限度降低了维权成本,高效维护了中国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国内一家专业制造企业,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于 2025 年上半年达成多份工业零部件贸易订单,约定总货值 29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后 30 天内电汇。货物全部交付后,澳大利亚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委托人多次自行催讨无果后,委托国樽律所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1.2025 年 3 月 12 日:委托人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签订第一份贸易合同;

2.2025 年 7 月 28 日:最后一批货物从上海港发运;

3.2025 年 8 月 15 日:全部货物抵达澳大利亚悉尼港,买方完成清关并提货;

4.2025 年 8 月 20 日 - 9 月 15 日:委托人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催讨到期货款,澳大利亚公司先后以 "产品存在质量瑕疵"" 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 为由拒绝支付;

5.2025 年 9 月 18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组建由中澳两国律师组成的跨境贸易纠纷专项办案团队;

6.2025 年 9 月 22 日:完成全链条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向澳大利亚公司发送正式律师函,明确告知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信用影响,要求其在 7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7.2025 年 10 月 8 日:对方委托律师回函,提出不合理的质量索赔要求,仅同意支付 60% 货款;

8.2025 年 10 月 15 日:国樽团队联合澳大利亚当地合作律师,向澳大利亚公司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逐一驳斥其质量异议,并同步告知其拒不付款将面临的商业信用惩戒、行业黑名单及后续法律风险;

9.2025 年 12 月 3 日:在我方充分的法律论证和信用威慑下,澳大利亚公司态度明显软化,主动联系我方提出和解意愿;

10.2026 年 1 月 12 日 - 5 月 20 日:双方进行多轮线上及线下谈判,国樽团队出示完整的交货凭证、质量检测报告、物流单据及客户验收记录,彻底否定对方的无理主张;

11.2026 年 5 月 28 日:双方签署正式和解协议,约定澳大利亚公司分两期支付全部 29 万美元货款,并承担我方律师费用;

12.2026 年 6 月 5 日:委托人收到全部剩余货款,案件正式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贸易货款追讨案件,国樽团队坚持 "效率优先、成本可控" 的原则,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精准的商业谈判策略,成功实现全额回款,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澳大利亚公司提出的 "质量异议" 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否成为其拒付全额货款的合法理由;

2.如何对境外债务人形成有效法律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3.如何设计合理的付款方案,确保和解协议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4.中澳两国法律体系差异下,跨境债权追讨的最佳路径选择。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53 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1 条: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买方质量异议的法定限制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8 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9 条第 1 款: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3.澳大利亚《1954 年货物买卖法》第 54 条:除非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否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三)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8 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中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 10 条: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与保障;

3.国际商事惯例: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