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依法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5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云溪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雁,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魁,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L,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依法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记员 吴梦瑶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