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妻子把自己关在宾馆服用过量的感冒药身亡,丈夫悲痛欲绝。可岳父岳母却认为女婿见死不救,涉嫌犯罪并向其索赔,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周某的爷爷有精神类疾病,医生经过救治认为该疾病可能会隔代遗传。所以周某在未结婚的时候就准备做个一辈子不要孩子的丁克。
后来周某和现任妻子蔡某相识,俩人很快情投意合,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在结婚之前周某告诉蔡某自己不准备要孩子,被爱情冲昏头脑的蔡某满口答应。
俩人就这样平淡的过了5年,蔡某看着身边的好友,一个个从在朋友圈晒两口子的甜蜜生活到晒自己的孩子。蔡某心里很不是滋味,想生孩子的想法在她的心里逐渐生出了萌芽。于是她主动找到周某商量,可周某坚决不同意,并说,结婚之前已经说好的,为什么现在要改变。
两口子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两个人下班后在空荡荡的房间里,各自做各自的事情,总觉得缺少了点什么,日子过得有些许凄凉。
蔡某眼看硬的不行,便想办法私下做手脚。果然在蔡某的努力下,顺利怀孕。当她兴奋的把产检报告拿给丈夫看时,却遭来周某的一顿臭骂。俩人大吵一架,周某这才把自己家族史的疾病告诉了蔡某,蔡某听后十分烦躁,经过 一番思想斗争,她还是愿意把孩子留下。
一个月后,蔡某在一次下楼的时候不慎滑倒,意外流产,失子之痛让蔡某痛苦不堪。情绪失控的她回到家把怨气都撒到了周某的身上,周某一怒之下打了蔡某一巴掌,摔门而去。
数小时后,周某收到了蔡某的短信,称自己在外吃了药,让周某等着收尸。这下可把周某给吓坏了,他赶紧告诉岳父岳母,三人一起寻找,可一点音讯都没有。于是三人求助警方,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在某宾馆发现了蔡某的踪影。
三人马不停蹄的赶过去,看到蔡某一声不响,目光呆滞,警察一番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批评了周某一通便离开了。几人看蔡某没有大碍,便留下周某照顾蔡某,岳父岳母离开了。
深夜,周某也离开了宾馆,留下蔡某一人在房间休息。可就在日次,服务员打扫房间的时候,蔡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蔡某服用了过量的感冒药,导致身体多脏器衰竭而死。
1、蔡某的父母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周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首先能够确定的是,本案中周某没有对蔡某实施了任何加害行为,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己服用过量感冒药而死亡。
周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如果周先生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将其放任不予阻止,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属不作为的刑事犯罪,违反了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条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可救可不救,不构成犯罪);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法定义务)。其中对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见死不救”前可能会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事实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情形。
结合本案的案情,蔡某是因为家庭矛盾导致心存积怨,最终产生轻生念头。作为丈夫的周某在得知妻子可能吃药的情形下,积极请求警方协助查找周某的具体位置,并在警方的批评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深夜离开之时的周某并不能预料到妻子仍有可能继续吃药自杀,所以蔡某的死亡,与周某的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过关,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故,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蔡某的父母要求周某给予经济赔偿, 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面的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成员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忠实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还包括危急时刻对对方力所能及的救助。
周某与蔡某发生矛盾后,蔡某已经告知周某自己要自杀,周某就应该及时、全力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妻子进行陪护,防止不测的发生。可在找到蔡某之后,周某并未进行有效的劝解和劝阻,也没有及时拨打120对蔡某进行救治,最终导致蔡某的死亡,故周某在旅行夫妻之间互相救助义务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法院认定,蔡父蔡母的各项损失为61万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周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18.3万元。同时,周某的怠于履行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行为,也造成了岳父岳母精神上的痛苦,酌情裁定周某支付二人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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