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到万家》中的何幸福很好的诠释了"我们不可以为了钱而放弃底线"这句话。虽然现代社会中没有金钱不行,但是底线更为重要。湖北武汉就发生了一件毫无道德底线的案件。36岁男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抛弃尊严,竟然直播其本人与失足女的交易过程,令人无语的是,该男子的粉丝竟然有50多万。男子被抓当日就获利3万余元,经警方统计,男子共获利68.1万元。
(案例来自于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法院)
36岁的朱某从事直播行业,不过他的直播可跟其他人不一样。为了获取暴利,朱某另辟蹊径,选择在网络上直播嫖娼。这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必然受到严肃处理,朱某为逃避打击,选择在境外从事该行业,短短的1年多的时间里,朱某就在境外非法直播平台积累了50多万个粉丝。
2021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一对卖淫嫖娼的男女公然在网络上直播。接警之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将男子朱某和卖淫女子当场抓住。
案发现场,朱某仅承认自己是从事男女之间的卖淫嫖娼活动,对现场的四部手机的作用拒不交代。当民警让他提供手机密码时,朱某更是不愿意提供,对其他的提问一概不予回答。
经过一番周旋,民警终于发现了秘密,原来朱某就是用四部手机进行的直播,并将给这些视频传播的境外,通过视频点击和直播间打赏来获利。当天他和一女子直播过程,观看的人还不少,当天收到的礼物收益就在3万元左右,而且这还不是他的直播首秀,在被抓获之前,已经有过多次的淫秽直播了。
据调查:周某作案方式是先在酒店开好房间,然后进入直播间跟观众互动聊天,随后电话招嫖,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机等盗录设备放于暗处;与对方谈好价格后,再将免费直播调整成收费模式。案发当日,他的直播收费标准是每个账号138平台币,直播收益共计324510平台币。根据平台提现规则,每10个平台币兑换1元人民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朱某用进行了多次淫秽直播,并将直播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通过对涉案网站上符合朱某露脸等明显特征的视频进行网勘提取并鉴定,确认有几十部视频均为以朱某为主角的淫秽视频。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非要铤而走险,做违法犯罪的勾当,那将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朱某的行为到底如何评价?
如果朱某的行为仅仅是单纯的嫖娼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仅受到治安处罚,也就是拘留和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朱某的行为可不能如此简单的评价,朱某的直播行为可以是不特定群体传播了淫秽物品,他应因此受到惩罚。
在这里需要提一下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纯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谋取利益为主。二是为了谋取利益才去传播淫秽物品的,那么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两者的量刑也有很大区别:前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者则需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本案中的朱某直播时引导网友付费充值且因直播获得利益,案发当日直播收入3万余元,确系“以牟利为目的”。
2、朱某直播嫖娼过程,其角色相当于淫秽直播的导演和主角,符合“制作”标准。
3、朱某的所谓直播,是制作淫秽物品同时通过网络传播,视频录制后又被上传至网站,浏览量更多、传播范围更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制作、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可定罪,而本案中,有几十部足以确定嫖娼人系朱某的视频经鉴定为淫秽视频。综合以上情况,朱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而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底,朱某名下银行卡累计转入百万余元,且直播期间均有资金转入。朱某没有稳定职业,可推定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直播。但如何精确计算哪些是其通过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所获取的收益呢?
检方经过讨论和调研,最终综合视频点击量及视频数量,确认有11个被执行了司法止付的异常状态账号于2020年5月至10月向朱某转账合计68.1万元,并据此确定朱某获取的收益,得到了法院判决的认可。
2022年5月19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68.1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朱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9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千万不能为了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做人一定要奉公守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想着捞偏门,否则会让你流下“铁窗泪”!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