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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但在庭审中又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
继承人还能重新取得继承权吗?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兰、刘某琴、刘某海与被告刘某荣系兄弟姐妹关系,刘某进于2016年6月1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留有房屋、土地补偿款、养老保险等遗产。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显示
刘某进生前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但其管理钱财及超出日常生活的事情
需要有人照料
对于刘某进生前特殊事务的照料
主要由刘某荣和刘某兰负责
其次是刘某琴和刘某海
在开庭之前
承办法官朱晓辉对刘某海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对刘某进名下的某小区房产不主张权利,对刘某进的其他存款、拆迁权益补偿等,要求按比例继承。
原、被告兄弟姐妹
亦知悉认可其放弃继承房产的决定
案件审理
但在庭审中,刘某海又主张继承房产,其理由为“刘某荣不像话、太贪了、不讲理”。被告刘某荣表示不同意刘某海反悔。
问:对于刘某海的反悔,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因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亦有上述规定。
可见,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承认,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而非任意理由即可随意反悔。
本案中
对刘某海提出的反悔理由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被告亦不同意其反悔
故对刘某海放弃继承的反悔
不予承认
在此提醒,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重新拥有。
所以,若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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