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8日起,驻瑞典使馆就外国人申办赴华签证要求调整如下:
一、无需办理签证人员
1、适用各类互免签证协定的外国人;
2、持有效中国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持各类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4、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不包括虚拟卡)的外国人;
5、24小时过境免签人员。
以上人员赴华,无需再另行申办签证。
二、可受理签证范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以下签证申请。
签证
种类
申请人范围
申请签证材料
基本要求
C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外国运输公司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的邀请函
D
赴华永久居留的人员
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F
赴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G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赴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的联程机(车、船)票
M
赴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商务活动的邀请函
Q1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团聚申请,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Q2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S1
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S2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X1
赴华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一)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
X2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Z
赴华工作人员
有效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等
三、材料递交
以上签证申请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在线填表、预约斯德哥尔摩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Karlavägen 108, 115 26 Stockholm,
电话:08-12201166(周一至周五10:00-16:00),
网站:https://www.visaforchina.cn/STH2_EN/
工作时间: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2:00)、周四下午(13:00-16:00)。
外交、公务类签证申请人,请发传真:0046(8)57936452,或邮箱:stockholm@csm.mfa.gov.cn联系办理。
参考新闻:
http://se.china-embassy.gov.cn/chn/lsfw/xwytz/202301/t20230109_11004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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