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问题类型及处理方式、其他处理办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费用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中出现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以妥善处理玉林市不动产登记遇到的涉房涉地历史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新的处理方式

《意见》针对玉林市本级具有共性、普遍性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比如——

  • 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超容积率等问题;

  • 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或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

  • 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商铺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问题;

  •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 多次转移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

  • 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问题;

  • 开发建设单位仍存续,但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 各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 企业改制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问题;

  • 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遗失的问题;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等。

针对以上12种问题类型,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方式。这是规范、指导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化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制定惩戒措施

《意见》还对有违建行为可能影响建筑质量安全,且没有同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在办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等具体情形提出了明确处理办法。

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制定了惩戒措施。

《意见》指出,2019年6月26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本级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玉政办发〔2019〕24号)的处理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不适用本意见。

据介绍,《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玉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质量和效率,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切实维护。(注:《意见》详情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采写 | 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岳青 通讯员 肖海珍

责编 | 钟丹丹

校对 | 张冠中

审核 | 刘海东

监制 | 钟日新

出品 | 玉林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