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赵某是云南省玉溪市XX村人,承租了同村王某的土地5亩,种经济农作物。
2014年5月,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的公告,xx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实施单位为自然资源局。赵某得知情况后,就和王某协商,如果王某要签字,一定要提前告知自己。王某告知赵某,补偿款太少,没有签字。
2016年8月,自然资源局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村委会将集体土地交付给村委会,自然资源局将补偿款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再通知村民领取。但村委会通知王某领取时,王某因补偿款太少,拒绝领取。
因为土地一直仍由赵某承租、种植,王某没有起诉,而是一直在收取赵某的租金。2020年5月,因赵某拒不交地,自然资源局向其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赵某不服,将自然资源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书。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完整的征地程序由立项、审批、公告、决定、强制执行等环节构成,行政机关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执行土地征收、取得土地占有的行政手段,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已经做出征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征地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后,并未与案涉土地被征收人王某签订补偿协议,虽然其已经将补偿款交由村委会,但王某拒绝领取补偿款。自然资源局对案涉土地被征收人未做出征收决定,向土地使用人(赵某)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其无行政强制执行依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三、法院判决
撤销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