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

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维持不变: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见附图)。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阜城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和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全部区域(见附图)。禁止燃烧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和时间。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阜阳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阜公发〔2017〕4号),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日前

阜南、临泉、颍上、

太和、界首也相继发布

禁燃禁放区域

具体如下

阜 南

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南政〔2021〕1号)规定,阜南县临颍大道以南、京九路以东、环城南路(淮河西路、淮河东路)以北、鹿城路以西所合围区域为禁燃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奇泉路、京九路、临颍大道、220 国道、阜方路、京九路、贺胜路、王家坝路合围区域为劝导区域,禁止燃烧大盘香,重点时段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临 泉

临泉县城关街道、邢塘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田桥街道、杨桥镇、单桥镇全域范围内及全县乡镇政府所在集镇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颍 上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 和各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车站、码头,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园、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太 和

禁止燃放区域: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全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燃禁放: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界 首

界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区域: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来源:阜阳发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