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男子刘某入住某酒店时,在酒店内的自动售货机上花了10块钱购买了两瓶饮料,一瓶茶π,一瓶元气森林。
回到酒店房间后,刘某喝了半瓶元气森林,但刘某总感觉这元气森林的味道跟之前自己喝的味道不太一样。
刘某仔细检查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后,发现这瓶元气森林已经过期一个月。为保存证据,刘某再次花费5元购买了一瓶。
固定完证据之后,刘某就去找酒店前台,以酒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酒店赔偿1000元。
对此,酒店大堂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动售卖机不是酒店所有,并不清楚此事,也不同意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刘某从酒店处得知,自动售货机卖机的所有人是王某。刘某于是就与王某沟通赔偿事宜,王某只同意赔偿刘某100元。
王某表示,由于人员调整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换货不及时。目前,刘某自己就此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有网友说,刘某买一瓶元气森林才花了5块钱,现在却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即使真的过保质期了,也没对刘某造成多大损害,刘某有点狮子大开口了!
也有网友说,王某明知自己卖的元气森林已经过了保质期,还放在自动售货机里卖,万一喝出点啥问题来,那还了得?所以,刘某要求王某赔偿1000块钱,一点也不多。
在王某销售的元气森林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的情况下,刘某向王某索赔1000元到底多不多,不能仅凭每个人的主观判断,关键得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刘某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刘某所购买的元气森林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点没有疑问。
所以,王某作为自动售货机的经营者,其是否明知其所销售的元气森林已经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王某作为自动售货机经营者,对于其所销售的元气森林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尽到较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及时更换已过保质期的产品。
但是,王某显然没有尽到这样的注意义务,导致所销售的元气森林产品过了保质期,可以认定王某对于产品过期明知。
在此基础上,虽然刘某购买2瓶元气森林只花费了10块钱,按照价款十倍赔偿也就100块钱。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得很清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所以,刘某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现在在很多的酒店、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都能看到自动售货机的身影。这种无人售货的模式大大节省了经营者的销售成本。因为无需再雇人现场销售。
但是,有部分经营者由于自动售货机的销售情况不是很好,很多产品过了很久都没有卖出去,导致超过了保质期。
而经营者也没太在意,未及时换货补货,导致这些已过保质期的产品被消费者购买到,最终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出高额的经济赔偿主张。
因此,经营者务必将王某的教训引以为鉴,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定期检查自动售货机中的产品是否缺和超过保质期。
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时间补货个更换新的产品,以免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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