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要赔偿?

「法律解答」

视情况而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往往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然而,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对此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标准:非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致用人单位损失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严格限制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指派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即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譬如某咖啡厅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教其制作符合咖啡厅标准的产品,在培训员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会根据每个员工接受知识能力的程度会有所不同,有些员工可能仅需要耗费50元的成本,有些员工可能需要耗费200元的成本,这些成本均属于运营成本并非员工过错所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以此要求劳动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再者,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则获取劳动力的对价,相交而言劳动者的生存权更需要保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倘若发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倘若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通过协议的方式转嫁给劳动者,对劳动者显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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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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