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屁股上盖个章,就不违法了?
作者 李万卿
你吃年猪肉吗?
我问这个问题,看似奇怪,也不奇怪。
某地一位农民,因为宰了一头自己喂养的猪,被罚款10万元。而后,这个农民起诉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判决败诉,二审撤销罚款10万元的判决,但是没收了剩余82公斤猪肉。
合适吗?
专家说,杀年猪,自己吃不违法;吃不完,送给亲戚朋友,也不违法;如果出售,就违法了。
为什么违法?
专家说:没检疫。
我就想问一句,送给亲戚朋友的猪肉就可以不检疫吗?
以“检疫”的名义罚款,太不厚道。
试想,农民自养一头猪,能值几个钱?一个农民家庭一年的总收入,能有多少?
你嘴一张,罚10万。
这究竟是“执法”,还是“刁难”?
小时候,父亲每年也喂养一头猪,春节前宰掉,自家留一个猪头和猪下水,其余卖掉还账。
那时,市场管理人员也罚,无非是罚一两元。
现在呢?胃口大了,动辄10万。
无非是宰个过年的猪嘛,干嘛要和农民过不去?
的确,食品安全马虎不得!
但是,非要在猪屁股上盖个章,肉才可以吃吗?
可笑的是,自己吃,猪屁股上可以不盖章;送亲戚、送朋友,猪屁股上也可以不盖章;把剩下的肉拿到集市上去卖,猪屁股上必须盖章,不盖就“违法”。
真想不通啊。
既然是为了“食品安全”,无论谁吃,猪屁股上都必须盖章才对!
大家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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