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每逢佳节,回家过年是传统,任凭时代更迭亦不曾改变。员工恨不得假期能多点,能够多与家人相伴,企业也恨不得假期多一点,这样可以少发工资。那么企业的这种想法准确吗?
即用人单位多放的假期要发放工资吗?
「法律解答」
视情形而定。
一、企业安排年休假,应当发放工资。
倘若员工有年假,企业可以统一安排休年假。企业既可以在春节前放假,也可以安排在节后放假。那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应当发放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据此,劳动者也可以在节前或节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
二、企业安排调休假,根据协商结果而定。
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通过工时调整的方式,让员工能够过一个充足的长假并正常发放工资,等员工回来后再行补班。需要注意补班时要保证员工每周一天的休息权,不可让员工连续加班加点。
三、企业仅安排放假,未做特别说明,有争议。
员工有未休年假的部分,可能视为企业安排员工休年假。
即劳动者否认休年假且未出勤而用人单位正常发工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者可以不出勤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年休假。
劳动者否认2008年11月21日、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2月19日、12月22日6天其本人未出勤是休年休假,又无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劳动者有其他正当请假事由可以不出勤,该6天的工资乙公司亦没有作缺勤扣款处理,原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系休年休假,有其合理依据。
参考案例:(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19号
但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告知以及证明义务。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如何休年休假 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职权;另一方面, 职工年休假的休与不休、如何休也应当考虑职工的意见。虽然按春戈公司所述,其在春节法定假期之外多放了徐宏丽几天假期, 然春戈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形成合意该多放的假期系年休假。且徐宏丽2017年春节期间仍在休产假,根据规定产假不计入年休假。故对于春戈公司关于徐宏丽2016年及2017年年休假已各享受5天之主张,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 (2018)沪01民终12582号
而对于超出未休年假的部分,倘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则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倘若放假的期间为合理路途范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
因春节是中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劳动者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庆祝节日,考虑到往返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于春节的假期,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或者放假工资,据此,原判决对黄大雄提出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参考案例: (2018)粤民申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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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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