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它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还会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本案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罪犯陈某,1978年出生,东明县人,2016年10月12日中午12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东明县东明集镇柳元屯村其岳父家中,向岳父薛某讨要其妻借给他盖房的3000元,薛某不满,翁婿发生争吵,薛某的侄子薛某1(被害人,殁年45岁),薛某2(被害人,殁年30岁)闻讯亦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邻居拉开。
当日13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并再次前往岳父家中实施报复,陈某到达岳父家附近十字路口后,遇到薛某1,随即上前对其连捅十余刀,导致薛某1死亡,薛某1母亲崔某(被害人,殁年64岁)上前制止,陈某又持刀将其杀害,随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追上薛某2,持刀将其杀害。
案发后,陈某驾驶摩托车潜逃,东明县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并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金额50000元,缉捕犯罪嫌疑人陈某,2016年10月13日下午6点多,案发后28个小时,陈某被当地公安抓获归案。
2016年10月26日,陈某因此案被逮捕。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9年10月28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因琐事泄愤报复,当众持刀行凶,致三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