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女子骗到酒店欲对其侵犯,女子拼死反抗要报警,男子害怕,将女子手机抢下转身逃离现场,庭审中男子认为自己抢手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这是怎么回事?(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重庆籍男子杨某,初中毕业后不学无术,常年在社会上混迹。22岁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刑3年,因在监狱中表现良好被提前半年释放。杨某出狱后,为了生计就买了一辆摩托车,在贵阳跑起了摩的。
2019年10月,杨某在跑摩的期间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李女士,李女士刚刚踏入社会不久,十分单纯。因是刚刚参加工作,李女士生活十分拮据,为了节约日常开支,出行就选择了实惠便捷的摩的。而杨某的能演善语也很快取得了李女士的信任,李女士视为杨某为大哥哥,杨某顺理成章的成了李女士的“专职司机”。
杨某觉得李女士长相漂亮并且单身,对自己没有任何防备,便产生邪念。10月25日22时,李女士晚班下班,杨某像往常一样在李女士公司附近等她。接到李女士后,杨某色心再起,此时天色已晚,四处无人,觉得时机已经成熟,在途径某酒店附近,杨某以要到酒店拿物品为由,让李女士陪自己去。李女士没有任何戒心,便陪同杨某一同前去。
当二人走到某巷道时,杨某猛然扑向了李女士,李女士大惊,她怎么都没有想到杨某会对自己实施侵害。李女士拼命反抗并大声呼救,杨某未能得逞。随后李女士拿出手机就要报警,杨某担心事情败露,一把抢过李女士的手机转身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李女士被抢走的手机为VIVOX21手机,价值750元。在警方的帮助下,李女士的手机已被追回。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并取得李女士谅解。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该罪既侵犯了女性性自主权也对女性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威胁,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采取致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手段。
杨某对自己涉嫌强奸罪没有异议。杨某利用李女士的单纯和对自己的信任,将其骗致幽静偏僻的地方意图侵害,可见杨某已经违背了李女士的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该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李女士的激烈反抗未能得逞,因此杨某构成未遂犯。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未遂犯的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刑期。
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涉嫌抢劫罪有异议。杨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是为了不让李女士报警,而将李女士的手机抢了过去,同时,本案应该是抢劫罪和强奸罪未遂的法律竞合犯罪,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的李女士在被杨某施暴的过程中已经处于劣势地位,杨某在抢走其手机期间,李女士依然处于害怕、恐惧的状态。杨某将其手机抢走之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在警方的追查之下,才将其手机退出,可见杨某并未只是为了防止李女士报警,更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所谓的竞合犯,一般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本案中的杨某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是侵犯李女士和抢走李女士的财产,因此不符合竞合理论。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杨某此次的犯罪行为距离前一犯罪行为刑罚执行完毕不超过五年,因此成立累犯。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不满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律责任是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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