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一男子意外离世获赔240万,离婚三年的前妻突然现身,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孩子奶奶认为前儿媳是为了钱,坚决不同意把孩子的监护权给她,于是前儿媳起诉了孩子奶奶。
邓奶奶早年丧夫,是自己一个人把儿子扶养成人。到了结婚年龄,邓奶奶儿子邓先生与陈女士喜结连理,婚后一年女儿出生,接着就是儿子出生,可谓是幸福美满的一家。
然而好景不长,陈女士比较爱玩,对孩子也是非常的不上心,再加上两人因工作分居两地,小儿子三岁时两人就协议离婚了。女儿跟随陈女士,而儿子就跟随邓先生 ,陈女士每个月给10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陈女士把女儿给她外公外婆家照顾,而对儿子就不闻不问,只顾自己潇洒快活。
而邓先生因离婚大受打击,去了外地工作,儿子就跟随母亲邓奶奶。而邓奶奶为了给孙子良好的教育环境,放弃镇上的大房子去市里面租了一个房子。
期间邓奶奶为了给孙子更好的生活,种了10几亩田地,每天早上还卖草药。眼看生活一天比一天好,邓奶奶也有了盼头。
可是谁都没有想到,邓先生却出车祸意外离世。邓奶奶真的是感觉天都塌了,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只能自己咽,不过好在有个孙子在身边 ,邓奶奶找到了一丝安慰。
在邓奶奶烦恼如何把孙子养大成人时,整理邓先生的遗物时发现了他买了保险,算下来有240万的赔偿金,而受益人是邓奶奶和两个孙子孙女,邓奶奶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在她准备去领取赔偿金时,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发现是前儿媳陈女士想要孙子的监护权。
邓奶奶像个明镜似的 ,一眼看穿陈女士的别有用心。邓奶奶觉得几年对孩子不闻不问,她就是冲钱来的,果断不同意把孩子的监护权交给她。
1.陈女士索要孩子的监护权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邓先生过世了,那陈女士自然会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邓奶奶作为祖母,按照常理来说,只要孩子父母一方还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没有监护权的。
2.而父母一方过世,另一方自然成为监护人,这是在正常的情况之下,但是监护人该是谁,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按照法律方面来说,邓先生去世,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归陈女士,但是考虑到孩子和奶奶有深厚的感情,而陈女士又对孩子不上心,这次也是有目的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庭前调解提出了双方共同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3.既然邓奶奶和陈女士共同拥有监护权,是否意味着可以支配孩子所得赔偿金呢?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邓奶奶孙子所得的赔偿金是属于他自己的,作为监护人的邓奶奶和陈女士都不能随意处分。
最终经过调解,两个孩子的赔偿款邓奶奶和陈女士都不能动,用这些钱给孩子各买一套房,剩下的资金双方共同使用并相互监督,只能用在孩子身上。
作为父母,应该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即使双方离婚了,孩子还是自己的孩子,不会随着离婚而解除关系,既然生了他,就有责任和义务照顾他。
陈女士在知道邓先生去世得到240万赔偿金的情况下,要求要回儿子的监护权,您觉得她是真的想要照顾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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