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春节安排值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法律解答」
加班和值班是不同的概念。
加班则有法律明文规定。
《劳动法》中表述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加班为原则,强制加班为例外,并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
值班无法规予以明确。部分地方法院对此有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由此可见,值班具有临时性、制度性、非生产性特征。
说得通俗点,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等。
再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怎么说。
关于超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强提交的证据中无联海科技公司盖章,联海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采信。王某强工作岗位为司炉,其工作中的工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其工作内容中的巡查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其工作具有值班值守性质,巡查之外的时间可以休息。在此情况下,其要求支付超时加班工资,没有依据。根据联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加班申请、考勤表、及工资明细,表明已支付王某强相应的加班工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故王某强再行要求给付超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参考案例:(2016)京01民终4764号
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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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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