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一家灌香肠店购买了7340的香肠,没想到过了两天,该男子上门以“三无产品”向店家索赔2万元,店家果断拒绝,该男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十倍赔偿73400元。
胡某在当地经营着四家门面,其中两间用于制作香肠、腊肉等产品,另外两间则对外出售香肠、腊肉。
胡某经营了很多年,生意还不错,但是在去年冬天,男子赵某来到店内,张口就要6斤灌香肠,胡某熟练地给赵某称了6斤,赵某则支付了240元,但是赵某却叮嘱要真空包装。
第二天,赵某又上门买灌香肠,店主胡某一看是老顾客,热情接待了赵某,赵某则开头就要买180斤,这次仍叮嘱胡某要真空包装,并装了礼品盒,礼盒上标明了产品名,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赵某则支付了7100元。
隔了两天,赵某则再次找上门,胡某以为大生意又要来了,可令她没想到的是,赵某以其售卖的灌香肠为“三无产品”,要求胡某支付2万元了事。
胡某一听,你这不是敲诈我么,果断拒绝。
赵某索赔遭拒后,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但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也就是说,工商部门肯定了胡某出售的香肠!
赵某并不死心,以胡某兜售“三无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求退一赔十!
其实,这件事已经很明了了,胡某很可能遇到的就是职业打假人,但是这个职业打假人的职业道德却不怎么样。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确实打击了很多的不法商户,让不法商户从此不敢乱来,从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如今有不少职业打假人却以此为业,为赚取高额的费用,不计后果的盯着劳动人民,使这一行乱象丛生。
从法律上讲,赵某退一赔十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生产经营者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一赔十的损失。
但是,在本案中,胡某经营的灌香肠生意是现场制售食品,其也有生产、销售香肠的许可证,是可以售卖该现场的,至于赵某所谓的“三无产品”,胡某时经赵某要求进行的包装,也并未收费,因为是现场制售食品,赵某作为消费者是知道生产时间的,因此不应属于三无产品,赵某索赔不应得到支持。
不过,如果赵某有证据能证明食用香肠后遭受损害或者香肠质量有问题的话,是可以要求退一赔十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赵某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
另外,原告赵某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
原告赵某认为胡某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退一赔十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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