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张先生和朋友到外面吃饭,从晚上8点吃到凌晨2点,店员多次催促张先生,张先生觉得他不尊重自己要求店家跪下道歉才肯付钱离开。第二天张先生酒醒后讨要说法并要求该店退回1500元饭钱。
张先生称朋友都是从外地回来的,由于很久没见,吃饭的时间就长了点。期间店员多次催促,最后一次还说了他们付不起之类的话就摔门而去。
张先生听后觉得店员没给他们面子,就找到该店讨说法,领头的女店员表示可以给他们便宜点并送果盘。
张先生听后不要果盘,要女店员跪下道歉才算完。为了不把事情闹大女店员只得跪下给张先生等人道歉,张先生等人直到凌晨4点才付钱离开。
第二天酒醒后张先生觉得自己被店家套路吃了大亏,找来调解员去讨要说法并要求必须退回自己的1500元钱。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接待的女店员杨某表示不认同,称当时店员只是去提醒过两次,并没有说不尊重的话,店里的门一关就会响,店员并没有摔门的行为。
反倒是张先生跟朋友把店员围堵起来,说店员只是打工的,有什么了不起之类的话。
被要求下跪道歉的另一店员已经三十多岁了,除了这件事后已经没来上班了,也联系不到人。
最后,张先生表示愿意向女店员道歉但执意要求退回所付1500元钱,杨某拒绝。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免费呢?
要求免费是在店里食品安全、卫生情况不达标、店内有过错行为或店内有此类活动的情况下才能,若无特殊情况是不会被免的。
张先生对店员围堵,要求店家免费属于强拿硬要,此行为能构成寻衅滋事吗?
寻衅滋事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张先生要求免费是不合理的,店家有权拒绝,其行为虽构不上情节恶劣,但还是免不了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张先生觉得店员不尊重自己,还摔门而去,使他面子上挂不住。即使店员真的有此种行为,张先生也没有权利让人给自己下跪,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人的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张先生叫女店员下跪道歉,没有其它违法行为,此事不构成情节严重,达不到侮辱罪的立案标准,但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先生属于违反两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张先生应该做的是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来获得原谅,请求和解,如果店家追究其责任,等待他的将是二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
张先生觉得自己是顾客,本着顾客是上帝的想法想要别人以他为尊。但是他忘了想要别人尊重自己,首先自己要学会怎么尊重别人。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觉得应该给张先生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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