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退休人员老吕很郁闷,因为心心念念的律师生涯还未开始就被泼了一瓢凉水。

好不容易实习完了,禁业期也过了,老吕满怀热情去当地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却被告知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无奈之下,老吕找到原单位开证明,结果原单位说没有操作标准,也不能(按照某文件)转出关系,这样的证明不能开。

两头堵!气人不?

律师执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该法第五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许可的四个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该法第六条则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横看竖看也没有让原单位开具同意证明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既然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那么,当地司法部门何以公然违背律师法的明文规定,故意“刁难”老吕呢?

其实,业内人士都知道,根源还是那个所谓的“司发通〔2021〕61号”文。因为,这份文件中有条这样的规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知道老吕算不算“党政领导干部”,也不知道为什么当地司法部门可以拿这样一份文件对抗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反正,事实上,老吕(以及许多与老吕有类似经历的法、检退休人员)真就被这道坎绊了一个大跟头!

我们相信,两高一部的专家不可能不了解法律,一定是有人对“司发通〔2021〕61号”文解读错了。

实际上,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针对行政许可乱象,还专门发文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这是一个上、下一心全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时代,两高一部的专家们更不可能不了解形势。

所以,一定是有人对“司发通〔2021〕61号”文解读错了。

等等看吧,老吕再坚持一下,也许就成了呢!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吕某,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电话0451-82297064。

法定代表人:崔永洪,厅长。

第三人: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地址:鸡西市梨树区第十一道街10号。电话0467-2584039。

法定代表人:王舜尧,检察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第三人)同意执业的《证明》,做为原告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告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行政人员,于2019年2月2日,从该院年满60周岁退休。2021年7月2日,以佳木斯市桦南县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参加黑龙江省实习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准予结业。2021年12月21日获得《黑龙江律师协会2020年度第2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2022年7月8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询问办理申请执业手续情况时,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需要等待。2022年12月12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送交申请许可律师执业的相关材料,被工作人员告知,按省司法厅要求,原告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并给原告打印了一个《证明》样本。2022年12月14日,原告去第三人(原单位)处办理开具《证明》事项,第三人答复这个文件我们没法执行,没有可操作的标准,也没有办法转出你的关系,故不能开具《证明》,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原告正常申请办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需要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且被告要求原单位提供《证明》,更没有《行政许可法》上的依据,属于越权增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申诉人提供原单位《证明》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同意执业的《证明》,作为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检察官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应当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事实,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吕某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23)黑7101行初30号

吕某:

你因与黑龙江省司法厅执业资格许可一案,向本院起诉,经审查,你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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