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李先生,在一家鱼摊买了一条一斤三两的鲈鱼 ,去掉内脏后感觉重量少了很多,于是到家后进行了复称,发现鱼只有一斤,不服气的李先生找到摊主讨要说法,可对方却说少四五两很正常。

事发当天李先生闲逛路过一个市场,就想着顺便买点菜回家。当时看到有鲈鱼卖,又发现价格还行,于是毫不犹豫的买了一条。

在回家的路上,李先生感觉重量比之前轻了不少,回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拿称出来复称,发现鱼只有一斤,整整少了三两。按照平时买鱼的经验,他觉得是摊主缺斤少两了,气不过的他决定曝光摊主的行为。

帮忙员接到李先生的求助,于是立马去了李先生买鱼的摊位前。摊主表示鱼的内脏重四五两都正常,现在只是少了三两,真是大惊小怪。

同时摊主称自己卖给李先生的鲈鱼一斤才28元,其他地方都是卖32一斤,李先生还计较内脏占重比大,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而听到摊主说鲈鱼28元一斤,内脏就重三两,那就是将近10块钱,帮忙员觉得这占比有点大,于是去询问了其他的摊主。

其他的摊主表示内脏有多重和鱼的个头有关,但是像李先生买的一斤三两的鱼,最多就会少2两,如果少三两就不大正常。而有些摊主对此也做出另外的解释,表示如果鱼肚子有鱼子少四五两也属于正常。

这样的解释听起来也合理,但是据李先生所说,他买的鲈鱼并没有鱼子 ,按照摊主的说法就是不合理。

为了弄清楚问题出现在哪,帮忙员从三个不同的摊位买了三条鱼 ,将它们去除内脏后,经过计算发现,其中的一条鲈鱼重量减少将近20%, 另外两条鲈鱼只少了是10% 。

而重量减少最多的那条鲈鱼,是从李先生买鲈鱼的那家鱼摊买的。拿来重量减少最多的那条鱼的内脏,发现一个很重部分,但是却不是鱼子。

为了弄清楚这是什么,帮忙员请教了其他摊主,对方表示这是鱼油。而令人不解的是,每条鱼都有鱼油,为什么李先生买的鱼油会比较重呢?

带着这个疑问,帮忙员请教了养殖厂的工作人员,对方告知鱼油份量大是一些养鱼的为了减少成本,给鲈鱼喂了劣质的饲料,鱼难以消化会在肚子囤积大量鱼油,鱼油无法使用,只能去除,因此去除的内脏重,鱼的重量自然就变少了。

后来大家才明白,原来鱼的内脏重是因为鱼油多,而鱼油无法食用,跟着内脏一起去除,而鱼油之所以多是因为养鱼的人动了手脚。

整件事情来看,问题是出现在养鱼人的身上,是他们因为喂了劣质的饲料导致鱼油过重,而很自然的鱼内脏就重,消费者买到的鱼就轻了。是不是意味着李先生无法向摊主讨要说法呢?

一、李先生到鱼摊买鱼,双方就是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先生花钱买鱼,摊主应该给质量合格的鱼给李先生。可实际上摊主却给了内脏比其他鱼重的给李先生,也并未告知,这样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摊主从事卖鱼工作,肯定是知道他卖的鱼鱼油是比较重的,并且也知道鱼油重的原因,但是他却没有告知李先生,只是价格上比其他的摊位便宜几块,但是这只会让人认为这家鱼比较便宜,并不会想到其他不好的一面。

这种由价格较低吸引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认知,以为自己占了便宜,从而进行消费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先生买鲈鱼时,摊主并未告知他家的鱼比其他的鱼内脏重,实际上去除内脏会比正常的鱼少,可以说缺斤少两也不过分,实际上就存在着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李先生买的鲈鱼也就几十元,三倍赔偿不足500元,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摊主赔偿500元。

二、李先生买鱼发现去除内脏后,整整少了三两,讨要说法时摊主表示这属于正常现象。而帮忙员也去他那买了鱼,也并未被告知鱼油比较重,可想而知该摊主做这样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如果李先生举报到有关部门他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欺骗消费者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先生以及帮忙员买鲈鱼时,摊主并没有告知,他家鲈鱼比其他家鲈鱼的鱼油多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买到的鲈鱼比实际情况轻。

而且在李先生讨要说法时,还告知内脏这么重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因此会受到处罚,具体受到多重处罚,按其情节的严重情况。

作为一名经营者应该做到诚信经营,而不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顾客的信任,这样只会让自己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斤多的鱼去除内脏少了三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