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80岁老太去药店购药,中途突然晕倒心脏骤停,老板见她有猝死可能,遂对其进行心肺复苏,随后送医救治,老太成功得救,肋骨却断了12根,家属将老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
孙勇在沈阳康平县开药店,这天正常开门营业,期间进来一个头发斑白,看似80岁左右的老太,老太进店后,提出要买一些药,用于治疗头晕。
孙勇针对性地向老太询问情况,并对她进行血压测量,发现老太血压最低110、最高220,和正常老人的血压相差较大(90-140),情况很不乐观。
于是孙勇向老太介绍了一种药片,希望她能针对性服用,并以此缓解一下症状,万万没想到,就在此时老太眼前一黑,整个人倒在地上。
孙勇心中咯噔一声,赶紧上前查看,一探老太竟然没了呼吸,心跳也停止了,凭借多年行医经验,孙勇判断这是猝死症状,情况十分危急!
叫救护车显然来不及,但人不能死在店里,否则自己难逃干系,再说医者仁心,孙勇没有多想,赶紧把老太体位摆正,对她按压胸部做心肺复苏
经过孙勇一番抢救,老太终于恢复心跳,随后孙勇赶紧拔打120,救护车赶到后,把老太送到医院,同时孙勇使用老太手机,联系上她的儿子薛强,两人先后一起到了医院。
到医院后得知老太姓齐,经医生诊断,发现她的12根肋骨,均出现不同程度骨折,很显然是外力导致,儿子薛强为她办理了住院手续,齐老太在医院治疗一个月有余。

孙勇本以为自己助人为乐,会得到齐老太一家感谢,即便没有感谢,也不会惹上什么麻烦事,毕竟自己救了她一命,虽然导致她受伤,但没有什么事情比命还重要!

但让孙勇没想到的是,老太出院后,他竟然收到法院一纸传票,竟然是薛强把他告上法院,因为孙勇按断自己母亲12根肋骨,薛强要求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孙勇内心十分愤怒,这家人竟然恩将仇报!救她一命不道谢就算了,现在却反而要求自己赔偿10万元,很显然是想讹诈自己,做人没有丝毫底线。
孙勇愤而应诉,在庭审中得知,齐老太身体恢复后,告诉她的儿子薛强,称她到孙勇药店买药时,孙勇向她推荐了一种药,服药之后自己才会晕倒。
在齐老太的描述中,孙勇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药塞入她口中,药物入口即化,随后自己心脏骤停倒地,言外之意很明显,就是孙勇为了兜售药品,对她进行忽悠,她上当后导致意外发生。
但孙勇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自己的药品没有问题,老太倒地是自身身体原因,且自己积极施救,挽回老太性命,即使导致肋骨断裂,也是事出有因,无需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要想获得赔偿,老太需要证明,自己受伤是孙勇导致,且孙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老太受伤是孙勇按压导致,这点双方都予以承认,但孙勇按压是为抢救老太,这是双方共识,老太之所以索赔,主要理由是自己发病,是孙勇乱喂药导致,作为罪魁祸首,孙勇必须负责。
为驳斥老太,孙勇提供了店内的监控,其丑恶嘴脸很快被揭露,其倒地时根本未吃药,孙勇刚给她开完药,她就轰然而倒。
面对此种情况,老太一方又转而提出,即便是为救人,孙勇压断老人12根肋骨,在此事中存在过失,必须为此负责,那么是否真是这样?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到底是谁导致险情发生。
若老太是自身发病,孙勇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若老太是误食药物,而后才心脏骤停,孙勇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之人,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证据显示,老太并未误食药物,她的自身病情,才是倒地的根本原因,现在问题来了,孙勇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无论是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是减免责任的重要原因,能否免责,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孙勇为救老太而致她受伤,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但是否存在过失则有待商榷。
为此孙勇找了2个有利证据:(1)自己是一名乡村医生,具有行医资质,并从医十几年,判断心脏骤停后施救,完全符合规范;(2)医院方反馈,齐老太当时情况很危急,符合抢救条件,并且要想达到效果,需要做多次深度按压,难免会对病人身体造成一定影响。
也就是说,为了救人必须深度按压,老人骨头比较脆,抢救过程中致人伤害,实属无奈之举,孙勇符合紧急避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后,孙老太要上诉,孙勇实在气不过,联系中央电视台曝光此事,以便求助媒体力量来澄清,最终真相大白于世人面前,老太一家的丑恶嘴脸,被演绎得淋漓尽致,老太一家的上诉,最后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