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韩女士在年会上抽中一辆豪车大奔,老总却要她交出大奔,否则就让她吃不了兜着走。老总:我都没有大奔,你凭啥开大奔!

韩女士岁所在的单位和某房企有合作,主要帮他们卖房子。为了鼓励大家积极工作提高房子销售量,只要员工每带一名客户去看房子,该房企就会给一张奖票,在年底的时候可以用来在年会上抽奖。

根据房企介绍,年会上的奖品非常丰富,最大的奖是一辆价值三百万的大奔。很多人都非常期待能抽到大奖,没有想到,韩女士作为普通员工,竟然真的抽到了大奔。

天降大奖,韩女士一家人都非常高兴。然而,还没等韩女士高兴几天,她就接到了老总段某的电话。在电话里,段某表示,韩女士抽到的大奔是属于单位的,她必须要把大奔交出来。

韩女士感到段某的要求十分无理,明明是她自己抽到的大奔,为什么要归单位呢?

韩女士决定马上去提车子,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段某抢在她之前,通过关系将车子提走了。

段某的这一行为,惹怒了韩女士。她和自己的丈夫上门找段某理论。双方情绪激烈,在争吵中,韩女士的丈夫失手将段某打伤,导致段某的鼻梁骨折。

没想到,段某抓住这个机会,威胁起韩女士。她在害怕中,被迫签下了放弃大奔的承诺书。然而没想到,段某拿到承诺书以后,就立马换了一副嘴脸,还向韩女士要起高额赔偿。

韩女士一怒之下,将段某告上了法庭。那么,这段关于年会抽到大奔的风波,法庭会怎么审理呢?

一、在法庭上,段某对韩女士在年会上用来抽大奔的24张奖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段某认为,韩女士的24张奖票中,只有4张是她自己的,其他20张都是单位其他人的,因此,抽到的大奔应当归单位所有。

原来,在年会开始之前,除了韩女士,单位其他人也得到了奖券。但是,很多人都觉得大奖肯定轮不到他们,因此在拿到奖票的时候都没有当一回事,更有些人直接将奖票给扔了。

韩女士是个心细的人,她看到别人把奖票扔了,就捡了起来打算拿去试试运气。加上其他人送给她的奖票,韩女士在年会上一共拿了24张奖票去抽奖。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员工自愿将奖票赠送给韩女士,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赠送给当事人的就应当是属于当事人韩女士的。并且在韩女士参与抽奖的时候,房企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韩女士拿奖券抽奖也属于有效行为。

二、韩女士的丈夫在冲动下将段某打伤,而段某又以此胁迫韩女士写下了放弃大奔的承诺书。这段插曲,应当要分角度来看待。

1、段某的鼻梁被韩女士的丈夫打骨折,经过鉴定属于轻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规定,故意伤人达到轻伤及以上,就已经达到量刑标准。根据以上法规,韩女士的丈夫被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2、段某由于自己被打伤而就此对韩女士进行威胁,韩女士并因此被迫签下承诺书。

根据调查,韩女士签下的承诺书全部是打印的,只有一个名字是韩女士亲自签的,并且连日期都没有。并且,也了解到了韩女士当初被迫签承诺书时的状况。

结合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该承诺书不能代表韩女士的真实意愿,因此,判定段某手中所持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三、据此,段某又从新的角度上提出了异议。他认为,韩女士是有他们单位派去参加抽奖的,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抽到的奖应当归属单位。

那么,韩女士真的是单位派去抽奖的吗?韩女士平时的职务是什么呢?据了解,韩女士是单位的前台,平时负责一些接待工作。对于段某的说法,韩女士也进行了反驳。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和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等条款。

而韩女士的单位和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包括代表公司抽奖这一职务。因此,韩女士坚称自己不是代表单位去抽奖,而是代表自己个人去的。

一时间,双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那么法庭将会如何判处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具体到本案,段某主张奖票是单位共有,但是拿不出有力证据,主张韩女士代表单位去抽奖,也并不属于韩女士职务范围内。

而韩女士拿24张奖票去房企的时候,业得到了认可,并且活动中也没有规定一个人可以抽几次,而且房企对韩女士中奖也是认可的。因此,明显韩女士的证明力较大。

再结合《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抽奖本身就是自愿的民事活动,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公平参与,诚信对待活动结果。

最终,判决段某将大奔返还韩女士,或者返回车子同等价值的车辆款。

你觉得韩女士抽到的豪车大奔到底应该归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