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名女顾客在店内闲逛,在走出店门时安检器发出鸣响。男保安上前要求女顾客交出没结账的货物,遭到拒绝后,男保安出言不逊,并当众要求女子脱衣服搜身,女顾客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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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该女子在逛街时,路过一家店便进去逛了逛,在转了一圈之后,觉得店里没有自己想买的东西,就空手走出了店门。

谁知,在女顾客即将走出店门时,店里的安检器突然发出了警报声,于是她又退回到店内,安检器立即停止了鸣响。

女子很纳闷,自己什么都没买,手里连包都没拿只有一把车钥匙,不知道为什么安检器会响。

女子试图再次走出店门,这时店内安检器也再次发出声响。女顾客正不知所措,有个男保安跑过来阻止其离开,并质问她是不是有店内的货品没有结账!

女顾客一脸懵的摊开两手说,我什么都没买。哪知保安并不相信,他怀疑女顾客衣服内藏有没结账的物品。并当众要求女子脱下衣服对其搜身检查。

女顾客觉得,自己明明没有买任何的东西,却被要求当众搜身,保安的做法是对自己人品的质疑,于是拒绝了男保安的这一无理要求。

而男保安见女顾客拒不配合,于是就恼羞成怒的说:既然没拿东西,为什么不让搜身,你脱衣服我还不稀罕看呢!

女顾客顿时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就马上报了警。

随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却发现,并非是女顾客身上携带店内货物,而是店内的安检器材发生了故障,所以才闹出了乌龙。

面对民警,女顾客情绪特别激动,痛斥店内男保安当众对待顾客言语上的不尊重,和保安处理事故的态度有很多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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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而男保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很不服气的称,自己是店内安保人员,他这么做是对工作的负责任。

为了安抚双方的情绪,民警将他们带到办公室处理。后经再次验证,确实是店内的安检器材出现了故障,女顾客也确实是被冤枉的。

男保安刚刚还耀武扬威的态度,因为无理而收敛了很多。此时,虽然事情已经过了将近一小时,但这名女顾客仍然被气得浑身发抖。

既然是店家的错误,顾客就没有理由为该次事件承担任何责任。店家和男保安理应向女顾客诚恳的赔礼道歉。

但女顾客,对刚刚被众人围观搜身的场景仍然心有余悸,因此对这名男保安的道歉表示不能接受。

女顾客认为,自己只是来逛一逛店,竟然遭受到这无妄之灾。随后女顾客因情绪过于激动,突然晕倒,民警拨打了急救电话,女顾客被送医救治。

店家安检门发出警报响,有时候并非是因为失盗,而是防盗门过于灵敏而发生误报。有时还会因其他因素造成仪器失灵等诸多原因。 

一、那么保安有权利对顾客搜身吗?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顾客遭遇保安搜身是被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当店家怀疑顾客携带未结账物品时,不应采取强制搜身的办法,应该尽快调取店内录像,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定了顾客确实有违法行为时,可报警处理。

顾客在店内遭遇保安搜身是被侵犯了人身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2、《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涉事保安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顾客的人格自由和尊严,因此顾客可以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店方保安是无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或者是扣留顾客不准其离开。因此涉事保安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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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顾客遭遇店方保安搜身,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店方保安对女顾客的强制搜身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依法应予以赔偿。

1、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赔偿范围,除物质性、财产性损失外,受害者还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本案中,店方保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顾客的人身权益。女顾客被强制搜身,结果却是店家的安检器材发生故障。

女顾客因当众受到搜查身体,而承受了巨大的身心压力,导致身体受到损害而就医,涉事方应承担入院所需费用。

3、综上所述,女顾客除了要求店方及其涉事保安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其就医所需费用,以及其侵犯人身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涉事保安给这名女顾客诚恳的道了歉,店方也给该女顾客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本案中,你觉得店方保安有权对女顾客进行搜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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