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苏女士占夜市位子停车20多天,因为没有留下联系方式,车子被叉车扔进了废品站。女子:都怪你们把禁停标志做得太小了!
苏女士在建材市场找了一份工作,由于租住的地方离上班的地方比较近,因此自己的车子暂时用不到了,于是苏女士就打算给自己的爱车找一个地方停车。
经过观察,苏女士发现在单位附近有一块空地,她觉得把车子停在这里既能省停车费,平时上班经过还能偶尔看一眼,于是就满心欢喜地将车子停到了这里。
苏女士有空的时候,会过来看一下自己车子的情况,不过之后一段时间,由于苏女士比较忙抽不出时间,有好多天没来看她的爱车了。
这一天,苏女士趁着空闲,想去看一下自己的爱车,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苏女士发现自己停车的地方已经变成夜市了,而自己的车子早就已经不见了。
苏女士非常着急,车钥匙一直在自己身上,车子怎么会不见了呢?无奈之下,苏女士只能在周围打听自己车子到底去哪里了。
周围的店主见苏女士非常着急,好心地告诉她,之前这边清理的时候,确实清掉了一些车子,苏女士的车子应该是被叉车清理到其他地方去了。
经过店主的指点,苏女士终于在废品站门口找到了自己的爱车。但是看到车子以后,苏女士不但没有高兴,反而既伤心又气愤。
原来几天不见,苏女士的爱车竟然变得破破烂烂,车门车身损坏都十分严重,连车玻璃都已经碎了一块。看到自己的爱车变成这个样子,苏女士非常心疼。
她这才了解到,原来自己停车的地方早就已经被改成了夜市,为了清理场地,经营方早就贴出告示,通知车主们将车子开走。
而苏女士并没有在车上留下挪车电话,吴先生在车子上留下了挪车的提示,可是车主苏女士一直不出现,车子就一直停在原地,夜市的建设就一直无法展开。
为了找到苏女士,负责打理夜市的吴先生也是绞尽脑汁,用尽了方法。他打电话查找车主,但是由于苏女士的车子是外地车辆,因此也不能找到她的联系方式。
吴先生也找了交警,但是由于苏女士停车的位置在建材市场内部,因此拖车表示不能开进来将苏女士的车子拖走。眼看着时间一天天流逝,但是车主一直不现身。
无奈之下,吴先生在一次报警之后,只能选择找来一辆叉车,将苏女士的车子叉到了不阻碍通行的废品站门口,自此苏女士的爱车就停在了这里。
对此,苏女士表示,自己不知道哪里不能停车,如果知道不能停车,她肯定会将车子开走。都怪夜市经营方的禁停标志做得太小了,自己才没有看见。
自己的车子损坏如此严重,苏女士认为都是经营方的责任,因此向其提出了赔偿。而经营方则表示自己很无辜。那么这场停车风波从法律的层面如何来分析呢?
一、苏女士的车子虽然不是停在道路上,没有阻碍交通,但是她长时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准备改建成为夜市的空地,忽视了禁停标志,已经是错误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团体、企业等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苏女士没有在车子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使得夜市经营方一直无法联系上车主,致使夜市的建设一直拖延,该行为已经属于扰乱治安管理,将被处警告和罚款。
二、苏女士将车子停在建设夜市的空地二十多天,之后发现自己的车子被扔到了废品站门口,而且车身多处损坏。那么苏女士的车子到底是怎么坏掉的呢?
1、苏女士认为,自己车子坏成这样,肯定是在叉车将车子叉走的过程中被损坏的,因此夜市的经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吴先生却声称,车子确实是他们找叉车叉走的,但是在转移车辆的过程中,苏女士的车子是完好无损的。苏女士的车子应该是停放在废品站门口的时候被其他车辆刮坏的。
2、对于车子损坏的原因,苏女士和经营方各执一词,那么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的,谁的言论才能被认可呢?
民事诉讼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意思就是当事人双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体到本案中,苏女士和经营方应当各自拿出自己的证据。
具体说来,就是苏女士既然主张自己的车子是经营方在找叉车转移自己车子的过程中弄坏的,就应当找出证据。
而夜市的经营方坚持车子在被叉车转移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损坏,主张苏女士的车子是在废品站门口的时候被其他车辆刮坏的,那么也应当拿出证据。
三、如果苏女士能够证明自己的车辆确实是由于经营方拖走她的车辆而导致她的车子损坏,那么夜市经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以上法规,如果经营方损坏了苏女士的车辆,那么就应当按照车辆的维修价格等来进行赔偿。
苏女士将车子停在建设夜市的空地,原本是想着能省一点停车费,结果却致使车子受损严重。苏女士的经历提示我们,一定要规范停车,不能贪小便宜随便停车。
那么,你觉得苏女士的车子到底是怎么坏的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