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王女士对顾先生的车位霸占两天,通知挪车却不来挪,顾先生一气之下在她车上撒尿,王女士要求顾先生赔辆新车遭到了拒绝。顾先生表示:她没机会出现在这里了。

王女士下班之后,准备开着自己的豪车回家,可当她走进自己的爱车跟前时,竟然闻到一股浓浓的尿的味道,并且看到自己车上被踩满了脚印。

王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有人干这种事,闻着尿的味道,王女士当时就恶心得想吐。于是她决定要找出这个人,要他赔偿自己一辆新车,为此她找到了管理车库的人。

管理车库的人了解到王女士的来意之后,却笑称王女士活该,并且他也没有协助王女士去找在王女士车上撒尿的人。

王女士为了给自己讨一个公道,找到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王女士说,自己当时之所以在这里停车,是因为当天自己起床比较晚怕赶不上上班,来到停车场之后车位都已经停满了,正好自己停车的旁边有一个车位,于是就把车停到里面去。

由于晚上要和好朋友去聚会,所以忘记了把车开回去。等到一早上班时,王女士来到自己的爱车跟前,发现车停得好好的,所以她就懒得挪车。

可没想到就是这一次偷懒,她下班的时候就发现了现在这种情况,所以她要找出这个人。

为了找出肇事者,他们找到车位管理人,然而车位管理员的一番话,让大家都惊呆了。

原来这栋大厦有几个公司,并且每个都有停车位,这大厦里的人都知道王女士的存在。他们都因为王女士霸占车位和王女士有过多次的交涉。

她每次都会选择离电梯口近的车位停车,不停自己的车位。她从不管别人是否需要车位,也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他人。

并且这一次的事实情况,也不像王女士所说那样停车场的车位都停满了。实际上停车位都是有空余的,除此之外,还会有公共车位。

调解员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也是很惊讶,但是他们现在的任务是要找出肇事者,解决目前的问题,所以管理车位的人只好协助他们,联系了肇事者顾先生。

顾先生对于自己的所为也大方承认。他表示,当天自己要停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人霸占了,由于他也认识这辆车是王女士的,他对王女士也是有所耳闻,所以没当一回事。

可没想到王女士停了一个晚上,白天来上班时也没有挪车,他让管理车位的人联系王女士挪车,通知她之后她依然不来挪车。

顾先生看到王女士没有来挪车一时冲动,就做出了破坏车的行为。顾先生对于自己的所为也觉得不对,表示愿意道歉和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然而王女士并不接受顾先生的方案,她要求顾先生赔一辆新车,但遭到了拒绝。

随后王女士要求顾先生把自己以前磕磕碰碰,还有现在踩坏的都一起赔偿,可是又遭到了拒绝。

后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都同意了由维修店定损,根据定损来赔偿,顾先生同意了这个方案。

但是事后顾先生表示,不会让王女士再出现在这个停车场。王女士听了有些害怕,众人也感到很疑惑,管理车位的人做出了解释,说这位顾先生是这栋大厦的房主的儿子。

霸占他人的车位,车遭他人破坏,该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

一、王女士霸占顾先生的车位两天,霸占他人车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王女士的行为,如果在要求她挪车的情况下,她拒不挪车,由于她之前一直是这么停车,根据她的行为,她将会处十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二、顾先生在情绪激动下做出破坏王女士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顾先生的行为到底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则要看车被破坏的程度,如果车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顾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车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那么他将会受到一般的治安处罚。

由于王女士的车只是有尿,并且有几个脚印,清洗费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所以顾先生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报案的情况下,顾先生也将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接受治安处罚。像他的这种行为一般被处五日拘留。

这件事提醒了大家,千万不要轻易占别人的车位。

对于王女士霸占他人车位的行为,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