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某火锅店的大厅座无虚席,顾客吃得正开心的时候,发生了一幕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一桌顾客正在吃饭的时候,一名男店员给顾客下跪磕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1月27日这天,该店大厅座无虚席,大家正开心地享受美食的时候,突然听到一个男子大声说:美女,我就是经理,我就是店长,我负责。大家都把目光齐刷刷地朝这个声音的方向投放。
只见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面对着一桌客人下跪磕头,那桌客人有男性顾客也有女性顾客,桌上摆放着数瓶啤酒,其中一名女性顾客伸出一只手指向下跪男子说,把你们经理叫来。
男子的举动让在坐的顾客纷纷停下筷子来观看,下跪男子称他可以负责,并且不断地向对方道歉,男子身旁有一名身穿黑色制服的女店员曾多次试图拉起男子未果。
本案的店员给顾客下跪磕头到底是被迫还是自己主动下跪,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主动下跪不违法,如果顾客要求对方当众下跪磕头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是违法的,其中可能涉及侮辱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只是单纯的强制他人下跪,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就构不成犯罪; 强制他人下跪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属于违法,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是本店顾客逼迫店员下跪,结合实际情况,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侮辱罪,如果该行为造成店员轻微伤可以进行行政拘留,若是构成轻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逼迫他人下跪很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一般后果不严重的会被处行政拘留15天以下。由于侮辱罪属于亲告罪,被害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提起自诉,被害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呈递自诉状,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并做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那桌客人中有一位女士,大概是因为酒喝多了,和店员起了争执。店员本着服务至上的态度,随后竟然跪下来向这位客人道歉,希望能够和解。
本案店员下跪磕头并非顾客逼迫,所以不构成违法,如果女顾客有辱骂店员的话是违法的。
口头辱骂别人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民事起诉,要求恢复荣誉。编造事实,侮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得则构成犯罪。
据该店一名店员透露,下跪男子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后来报警了,双方目前已经和解。
您对店员给顾客下跪磕头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