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襄阳一女子因用剪掉丈夫阴茎,被行拘十日罚款二百元。警方回应:伤情鉴定结果若达到轻伤将转为刑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杨**,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1月25日21时许,在位于襄阳市*********杨**的哥哥家中卧室,杨**给丈夫张****完后,用**将丈夫张*****上的**剪掉。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张**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
3、物证剪刀等证据证实。 综上,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将违法行为人送往襄*****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拘留自2023年01月26日至2023年02月05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缴纳罚款。
"疼不?""疼!" "能接上不?""必须能!" "还能用不?""还没好,不知道!" 好吧,我承认我不道德,不该拿这开玩笑。 这夫妻间的谜之操作,我也是晕了,先上床后手术...警方的操作也是很神奇,说是无法确定张某的伤势是否达到轻伤以上。 我还真的看不懂,小弟弟都跟老大哥分家了,这铁定不光是轻伤啊!
看了一下通报,有两处疑问难以理解。 一、女子的动机是什么? 正常来说,妻子拿剪刀剪丈夫生殖器这种案件,一般是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行为,而对丈夫进行报复。 但这个案子怪就怪在,该女子是在姐夫家串亲戚时,在姐夫家卧室,和丈夫口交之后,才用剪刀把丈夫的生殖器给剪掉。 也不要怪我污,这算什么操作?“手术之前”还用口水消下毒?
二、为什么不直接刑拘或者干脆先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方面的鉴定规范,阴茎缺失属于重伤一级,仅是龟头缺失一部分,也属于轻伤一级了。 哪怕是不懂司法鉴定,基于普通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剪掉阴茎这种行为也明显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了。 如果担心伤情不构成轻伤以上或者可能存在谅解情形,完全可以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必要先行政拘留再转刑事拘留。
这个案子告诉广大中国已婚男性要保护好自己的裤裆,被枕边人剪了,也只是剪了。罚款200元行政拘留10日。这根本不是惩罚,而是一种鼓励。 我在微博上已经看到一种论调:姐姐妹妹站起来,拿起剪刀,手起刀落!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类似伤害事件会越来越多。因为没有什么代价啊。就罚点小钱,拘留个几天,出来后依然是仙女下凡。
可千万不要轻忽一个被错误办理的案例的遗毒。南京彭宇案过去多少年了,影响力依然很大,对人性造成的改变太大了。这个案子也是,如果不能依法办案,对女性犯罪者网开一面,那么后面就会有层出不穷的模仿者。 比如在抖音,本来一个刑事伤害的案件。评论里全部都在揶揄和取笑。“姐妹们,我们剪得起”!
按照题目中的内容“剪掉丈夫阴茎”,这个大概率是要轻伤以上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非常罕见的。 司法实务中的一般的操作是,要等法医伤情鉴定出来,然后根据伤情的结果确定是刑事立案还是行政处罚,如果伤情是轻伤以上,应当刑事立案,并开始侦查。如果伤情为轻微伤,可以行政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在等待法医伤情鉴定的过程中,一般不会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大概率可能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案件,为什么不选择直接刑事拘留呢?这是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和流窜作案这三种情形,刑事拘留的期限才能达到三十天,其他情形最多只有七天,加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也仅仅有十四天。而十四天,法医伤情鉴定很难出来结果,而法医伤情鉴定出不来结果,检察机关不会轻易下逮捕决定。
现在的法医伤情鉴定,基本都是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一个半月左右。 所以,本案虽然被害人的伤情很重,但是从刑事程序来说,公安机关罕见的倒不是没有直接刑事拘留,而是先下了一个行政拘留。 可能是因为伤害的部位对男性来说太重要了,不先给点处罚,男性太受伤了。
当清华大学的男生因为背包碰到女生而被社死羞辱,相互道歉的时候 当出租车司机正常行驶,男司机被女乘客用刀捅脖子的时候 当未成年男童被隔壁的女子捅伤颈部并活埋的时候 当货拉拉司机被一个精神不正常的女人跳车害的判一缓一的时候 当华东医大的男生被女生用玻璃瓶击打,捅刺后颈的时候 当一名男性被妻子剪去生殖器的时候 当某个组织提出女性轻罪封存,重罪轻判,
女性去死刑化的时候 总有一批国男还在幻想,还在规训别人,说在两种性别(事实上是两种阶级)之间,存在司法公正 还在幻想自己永远不会是那个受害者 还在嘲笑跟自己相同性别,并且在社会上处于一个容易受到伤害和不公正的地位的受害者 这就是一种悲哀
最后笔者点评:既然看也看到这里了,再普及两个法律上的概念 一、关于伤情、立案和量刑 其实普通人分不太清这三样东西的区别和关系,这很正常,甚至一些不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未必分的太清。术业有专攻,现在让我去处理一个知识产权的案子,我基本和法盲也差不多,因为理论和实践不一样。这个案子之所以不能直接【刑拘】而是【行拘】,就是因为伤情鉴定没出来,这不难理解,我反过来问个问题, 现在给你【刑拘】了,那我请问罪名定哪个?
故意伤害罪?但是根据规定,就是要达到轻伤标准才能立为刑事案件嘛,没有鉴定就抓人?就算99.999%就是轻伤或者重伤,我作为辩护人,我就是没看到结论,你现在必须放人,你是警察你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矛盾,估计再精通法律的人也无法给你一个确定的答案。 无论谁“剪掉”了男人的下体,也即男性生殖器官与身体脱离,都会构成重伤害,除非受害人坚决不去进行伤害鉴定。达到重伤害的标准则必须立刑事案件,而且应该进入公诉程序。涉及强奸案的正当防卫除外。 妻子剪伤了丈夫的下体,没有达到重伤害的程度也另当别论。剪伤了非家庭成员以外人的下体,达到轻伤害的程度也要立刑事案件。
警方说得对。一般情况下,警方会通过一定的方式亲自看,或者不看也会获知是“剪掉”还是剪伤。即便真的是“剪掉”的也还必须有伤情鉴定。 这是因为,达到判刑标准的刑事案件的处理,除刑事自诉案件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必须把“剪掉”与剪伤的情况看清楚,自己看清楚了也没用。检察官、法官不会亲自去看,也不应该看,他们只看相关照片、视频,鉴定结论。 故意伤害案,法律首先认伤害程度,而伤害程度,即轻伤害还是重伤害,公安机关的侦查员、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说了都不算数,只有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说了算。
说的简单一点: 刑事案件立案大部分都是有标准的,文件名就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三)】,真不是你想抓人就抓人,至于取保候审,那是强制措施,那是立案后才有的,你现在都不能刑事立案,哪来的取保?
刑事上的“伤情鉴定”主要区分轻微伤(不区分级别)、轻伤(1和2级)、重伤(1和2级),很多人会和“伤残鉴定”混起来,前者是用来判断构不构成犯罪,能不能走刑事程序;后者用来判断构不构成残疾,能索赔多少金额?(伤残级别和钱直接挂钩),就不是一个东西。 最后有些人会把伤情和量刑混在一起,这个确实容易混淆,我这么说,立案好比起跑线,你从哪里开始跑,量刑好比终点,你跑多远。有立案才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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