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位车主在一个大厦乱停车,被保安锁车了,车主不得已交了50元罚款,然而保安却拒不开锁,车主报了警,面对民警,保安竟然辱警,并且叫嚣:大厦的规矩由他说了算。
当时车主和朋友有事要到这个大厦处理一下,当他们把车开到大厦的停车场时,他们转了一圈都没有发现有停车位。正在他们着急时,他们发现了有一块空地可以停车。
车主和朋友商量,反正上去处理事情也就是几分钟的时间,办完之后就下来开车,应该不会有问题。于是他们就把车停在了那块空地上,并且坐电梯上大厦。
然而才过了五分钟,车主就接到了挪车的电话,由于事情还没有办完,所以车主只好让朋友先去帮自己把车挪开。可是朋友来到停车的地方,却发现车已经被上锁了。
看到这种情形,朋友知道是保安所做的事情,于是赶紧去找保安,他跟保安说,他们马上就会把车开走,希望通融一下,把锁打开。因为他们来大厦处理事情,也就是几分钟的时间,并不会影响大家的工作。
然而保安却说,大厦有大厦的规矩,把车乱停乱放,就是要罚款锁车。看着保安坚决的态度,车主的朋友觉得保安不好沟通,就只好认栽,按照规定交了50元罚款。
本以为交了罚款之后,就可以把车开走,然而他交了罚款,保安并没有把锁打开。车主的朋友感到很奇怪,罚款都交了,为何不把锁打开?
于是他就质问保安。然而保安却没当一回事,说他们只管锁车,开锁不是他们管的。
正好车主也下来了,车主和朋友只好去找大厦物管,然而他们也表示开锁不属于他们管,然后他们又找到了保安队,然而保安队也表示开锁不归他们管。保安队和物管双方踢来踢去,就是没有人来开锁。
看到这种情形,车主和朋友决定,带着铁链开车离开这个是非之地,然而他们正好开到出口时,一位保安队长气呼呼地跑了过来。说车主把停车牌给撞坏了,需要赔偿,并且这个锁不能开。
于是车主便下车和保安队长争执了几句,然而保安队长依然是一副态度蛮横的样子。无奈之下,车主和朋友只好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就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当他了解到车主已经交了罚款,保安队长却没有开锁时,民警便说,车主把停车牌坏了,可以要求车主赔偿,但是保安没有根据去锁车主的车。
本来大家都觉得,车主赔偿停车牌就可以了。谁知道这时保安队长却说:大厦有大厦的规矩,不是由民警说了算,在这里由我说了算。
并且保安队长表示,民警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又不是头上长了角。民警看到保安队长出言不逊,于是就警告他不要太激进,如果妨碍他们公务,他们将会依法执行带走他。
其他保安看保安队长如此张狂,也害怕出事情,于是只好把他拖走。后来没过几分钟,大厦的物管也拿着钥匙来给车主开锁了。
车主违规停车,被罚款50元,然而被罚款后保安队长还是没有开锁,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
一、车主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违规停车,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则,所以被罚款也是正常的。
但是车主在得知自己违停需要被罚款时,车主已经交了50元罚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就应该帮车主开锁。
二、在车主交了50元罚款之后,保安和物管相互踢皮球,不愿意给车主开锁,甚至保安队长还直言,这个锁不能给开,而这种行为侵犯了车主的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所以车主是有通行自由的权利,保安队长在罚款之后依然锁住车主的车,很显然就是侵犯了车主的通行自由的权利,如果保安队长坚决不开锁,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要求保安队长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民警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安队长对民警出言不逊,甚至辱警,并且打算妨碍民警的公务,此行为是违法的。
阻碍警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主动且非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公然辱骂他人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时,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保安队长辱警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他将会被处十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四、对于车主撞坏的停车牌,这属于破坏公物的行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形,侵权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赔偿的详细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没必要继续锁车。
保安的职责是维护大厦的秩序,然而他们却做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实在让人不能接受。
对于保安队长强行锁车的行为,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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