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过的第77/247号决议
注:联大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了决议,提请国际法院就“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侵害巴勒斯坦人民人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进入21世纪以来,这是国际法院第五次被请求发表咨询意见,也是第二次被请求就与巴勒斯坦有关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我国仅参与了两次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分别是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和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从参与频度及效果来看,都是不太理想的。我国有必要加大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的参与。参与的意义,既在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在于践行国际法治,同时还能以实际行动体现对国际法院的支持和信任。
然而,参与是一回事。参与效果如何,则是另一回事。参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既需要遵循参与的固有套路,也需要提高参与效果。而要提高参与效果,全面把握相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就颇为重要。就此次所提交问题而言,联大的此决议实际上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把相关背景和安理会决议等都有提到。咱们要提高此次参与的效果,从现在开始,就需要全面梳理本决议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文献。唯有首先掌握了相关文献,参与才有切实基础,提高参与效果也才有可能。
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侵害巴勒斯坦人民人权的行为
大会,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
又回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并申明这些人权文书必须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受到尊重,
重申大会各项相关决议,包括 2020 年 12 月 10 日第 75/98 号决议及其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通过的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各项相关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相关决议,并强调指出需要执行这些决议,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和秘书长关于特别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表示注意到人权理事会 1967 年以来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最近的各项报告以及人权理事会最近的其他相关报告,
又表示注意到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S-30/1 号决议设立的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强调应确保对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以便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正义,遏制进一步的违法行为,保护平民并促进和平,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转递的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最近编写的关于以色列占领对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的生活条件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报告,
深感遗憾的是以色列开始占领以来已经过去五十五年,强调亟需努力扭转当地的消极趋势,恢复政治前景,推动和加速进行有意义的谈判,以达成一项和平协定,彻底结束以色列自 1967 年开始的占领和解决所有核心最终地位问题,无一例外,从而和平、公正、持久和全面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意识到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人权和确保国际法受到尊重,并在这方面回顾大会 1970 年 10 月 24 日第 2625(XXV)号决议,
回顾 2004 年 7 月 9 日国际法院对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发表的咨询意见,又回顾大会相关决议,
特别注意到国际法院的答复,其中表示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带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行为及其有关制度违反国际法,
表示注意到大会 2012 年 11 月 29 日第 67/19 号决议,
注意到巴勒斯坦加入了若干人权条约及核心人道主义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
重申不容许以武力获取领土的原则,
又重申 1949 年8 月12 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适用于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 1967 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其他阿拉伯领土,
还重申《日内瓦第四公约》各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缔约国的刑事制裁、严重违约行为和责任的第 146、147 和 148 条所承担的义务,
回顾日内瓦第四公约缔约国会议关于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切实执行《公约》的措施的 1999 年 7 月 15 日声明及 2001 年 12 月 5 日和2014 年 12 月 17 日通过的宣言,旨在确保《公约》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得以遵守,
重申所有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采取行动,制止针对本国平民的致命暴力行为,以保护公民的生命,
强调指出需全面遵守在中东和平进程范围内达成的各项以色列-巴勒斯坦协定,包括沙姆沙伊赫谅解,并执行四方提出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永久性两国解决方案路线图,
又强调指出需全面执行 2005 年 11 月 15 日订立的通行进出协定和拉法口岸商定原则,以便巴勒斯坦平民能够在加沙地带内通行自由和自由出入加沙地带,
严重关切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近期出现的紧张局势和暴力局面,包括与谢里夫圣地等耶路撒冷圣地有关的情况,痛惜无辜平民丧生,
重申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对耶路撒冷城问题和保护该城独特的精神、宗教和文化层面的正当利益,正如联合国相关决议对此事的预见,
又重申尊重历史现状的义务、圣地的特殊重要意义和耶路撒冷城对三大一神教的重要性,
认识到仅有安全措施不足以应对不断加剧的紧张局势、不稳定和暴力局面,呼吁充分遵守包括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呼吁促进人的安全,缓解局势,保持克制,包括避免采取挑衅行动和发表挑衅言论,为努力实现和平创造有利的稳定环境,
表示严重关切占领国以色列继续蓄意侵犯巴勒斯坦人民人权,包括以下行动造成的侵犯:过度使用武力和军事行动造成包括儿童、妇女和非暴力和平示威者在内的巴勒斯坦平民以及记者、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伤亡;任意监禁和拘留巴勒斯坦人,其中一些人已被监禁数十年;使用集体惩罚;封闭一些地区;没收土地;建立和扩大定居点;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偏离 1949 年停战线修建隔离墙;毁坏财产和基础设施;强迫平民流离失所,其中包括企图强行迁移贝都因人社区;为改变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法律地位、地理性质和人口组成而采取的所有其他行动,并要求停止所有这些非法行为,
严重关切占领国以色列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继续加紧拆毁巴勒斯坦人家园和作为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提供的构架,包括学校,尤其是在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以此作为集体惩罚措施,并严重关切吊销巴勒斯坦居民的居住证并将他们逐出耶路撒冷城,
痛惜加沙地带及其周围发生的冲突造成持续负面影响,以及最近一段时期包括儿童在内的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和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并呼吁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合法性、区分、预防和相称性原则,
严重关切加沙地带灾难性的人道主义状况以及危急的社会经济和安全局势,包括实际等同于封锁且加剧巴勒斯坦平民贫穷和绝望状态的长期封闭和对经济和通行施加严厉限制,以及这种局势和占领国以色列广泛的破坏行为和继续阻碍重建进程对人权状况造成的短期和长期不利影响,
严重关切地回顾联合国国家工作队 2012 年 8 月题为“2020 年加沙:一个可居住的地方?”的报告,
回顾 2014 年 7 月 28 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强调指出各方需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 2009 年 1 月 8 日第 1860(2009)号决议和大会 2009 年 1 月 16 日 ES-10/18 号决议,
又强调指出加沙地带的局势不可持续,可持续停火协定必须促进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民的生活条件有根本改善,包括为此而持续和经常开放过境点,确保两侧平民的安全和福祉,对在此方面缺乏进展感到遗憾,
严重关切关于加沙地带连续军事行动期间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报道,重申所有各方均需认真落实向他们提出的建议,以确保追究责任,伸张正义,
强调指出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人权事业时应受到保护,让他们得以自由地进行工作,无袭击和骚扰之忧,
表示深为关切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实行封闭政策,施加严重限制,包括设立数百个出入障碍和检查站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这些都阻碍人员和货物,包括医疗和人道主义货物的自由通行,阻碍由捐助者供资的发展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项目的落实和出入,破坏领土毗连,由此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对加沙地带仍然严峻的巴勒斯坦人民社会经济状况和人道主义局势以及恢复和发展巴勒斯坦经济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呼吁全面解除限制,
表示严重关切包括许多儿童、妇女和当选代表在内的数千巴勒斯坦人继续被关押在以色列监狱或拘留中心,条件恶劣,包括卫生条件差,实行单独监禁,过度使用长期行政拘留手段而不予控罪,剥夺正当程序,包括患病囚犯在内的囚犯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广泛得不到医治,有可能造成致命后果,不准家属探访,由此损害他们的福祉,并表示严重关切任何巴勒斯坦囚犯受到的虐待和骚扰以及所有有关酷刑的报道,
表示深为关切巴勒斯坦囚犯绝食以抗议占领国监禁和拘留条件恶劣,同时表示注意到就以色列监狱内拘留条件达成协议,呼吁立即全面执行这些协议,
回顾《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呼吁遵守这些规则,
又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将平民从被占领土递解出境,
斥责扣留遇害者尸体的做法,呼吁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将尚未归还的尸体归还其亲属,以确保依照其宗教信仰和传统体面地处理后事,
强调指出需防止以色列极端主义定居者和武装定居者团体的所有暴力、骚扰、挑衅和煽动行为,特别是针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巴勒斯坦平民及其住宅和农田等财产,以及针对包括在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的历史和宗教场所实施的这类行为,并在这方面斥责侵犯巴勒斯坦人人权的行为,包括导致平民伤亡的暴力行为,
深信需有国际驻留人员以监测局势,帮助结束暴力和保护巴勒斯坦平民,协助各方执行已达成的协议,在这一方面回顾希布伦临时国际驻留人员任务的重要性及其所作积极贡献,并对以色列政府单方面决定不延长其任务期限表示遗憾,
强调必需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军事攻击、破坏和恐怖行为,
又强调保护平民是确保和平与安全的关键内容,还强调必需采取措施,依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和义务,保障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平民的安全和保护,
还强调必需尊重和平集会的权利,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保护巴勒斯坦平民的报告,以及其中关于如何确保以色列占领下的巴勒斯坦平民享有安全、保护和福祉的意见,
注意到巴勒斯坦安全部门持续努力并取得显著进展,又注意到有利于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双方的合作尤其是以促进安全和建立信任的方式继续开展,
敦促各方保持冷静和克制,不采取挑衅行动,不进行煽动,也不发表煽动性言论,尤其是在宗教和文化敏感地区,包括在东耶路撒冷,并采取一切可能步骤缓解紧张局势,促成有利于和平谈判的公信力和取得成功的形势,
强调该区域所有人民有权享受各项国际人权公约载明的人权,
1. 再次申明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所采取的一切违反 1949 年 8 月 12 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和违背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的措施和行动都是非法而无效的,并要求占领国以色列充分遵守 1949 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定,立即停止所有违反和违背《公约》的措施和行动;
2.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停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措施,以及侵犯巴勒斯坦人民人权歧视性立法、政策和行动,包括杀害和伤害平民;任意拘留和监禁平民;强迫平民流离失所,包括企图强行迁移贝都因人族群,将本国人口迁至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破坏和没收平民财产,包括拆毁家园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以此作为集体惩罚措施;阻挠人道主义援助。此外,要求以色列充分尊重人权法,遵守这方面的法律义务,包括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3. 呼吁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规定并响应安全理事会 1994年 3月 18 日第 904(1994)号决议的呼声,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平民的安全和对他们的保护;
4.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保护巴勒斯坦平民的报告,特别是其中提出的意见,包括可能扩大现有保护机制以防止和制止侵犯行为,并呼吁在关于巴勒斯坦平民法律保护和安全的联合国人权框架内继续努力;
5. 呼吁以色列与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报告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制和调查工作充分合作,包括为进入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提供便利,以便根据各自任务规定监测和报告那里的人权状况;
6.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停止其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带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所有定居点活动和修建隔离墙活动以及旨在改变该领土性质、地位和人口组成的任何其他措施,因为所有这种行动除其他外,对包括自决权在内的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毫不拖延地结束以色列于 1967 年开始的占领以及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双方实现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解决的前景造成严重的有害影响,并呼吁充分尊重和执行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的所有相关决议,包括安全理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第 2334(2016)号决议;
7. 呼吁根据国际法紧急关注以色列监狱中巴勒斯坦囚犯和被拘留者、包括绝食抗议者的困境和权利,又呼吁双方做出努力以进一步释放囚犯和被拘留者,还呼吁遵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8. 谴责所有暴力行为,包括所有恐怖、挑衅、煽动和毁坏行为,特别是以色列占领军违反国际法,对巴勒斯坦平民,尤其是在加沙地带,包括对记者、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使用武力,造成包括儿童和妇女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
9. 又谴责好战分子和武装团体的一切暴行,包括对以色列平民地区发射火箭,造成人员伤亡;
10.再次要求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860(2009)号决议;
11.要求占领国以色列按照 2004 年 7 月 9 日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并按照大会 2004 年 7 月 20 日 ES-10/15 号和 2003 年10 月 21 日 ES-10/13 号决议的要求,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法律义务,立即停止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带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立即拆除在该领土上的这种建筑物,废止所有有关的立法和管制法规或使其失效,并对因修建隔离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给予赔偿,因为这些行动已严重影响到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12.重申需尊重所有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领土统一、领土毗连和领土完整,保证人员和货物在巴勒斯坦领土内的通行自由,包括自由出入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和外部世界以及西岸与加沙地带之间的自由出入;
13.促请占领国以色列停止实施长期封闭和对经济和通行的限制,包括停止对加沙地带实际等同封锁的限制,并在这方面充分执行 2005 年 11 月 15 日订立的通行进出协定和拉法口岸商定原则,以便人员和货物能够持续而经常地流动,加速应对加沙地带久未得到满足的巨大重建需要和加速加沙地带的经济复苏,同时注意到联合国在这方面促成的三方协定;
14.强调迫切需要解决加沙地带持续的健康危机,包括确保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医疗用品和设备,并提供专门知识,以处理加沙地带抗议活动中日益增多的需要复杂治疗的受伤案件;
15.敦促会员国继续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紧急援助,以缓解财政危机及严峻的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状况,尤其是在加沙地带;
16.敦促所有国家和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组织作为紧急事项,继续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实现其不可剥夺的人权,包括自决权,因为以色列占领已进入第五十五个年头,而且继续剥夺和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
17.强调需维护和发展巴勒斯坦机构和基础设施,以便向巴勒斯坦平民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促进人权,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在这方面敦促执行 2017 年 10 月 12 日在开罗签署的一项协议,这将是实现巴勒斯坦人团结重要的步骤,并将导致巴勒斯坦政府在马哈茂德·阿巴斯总统领导下,根据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各项承诺和四方原则有效运作,包括在加沙地带;
18.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请国际法院依照《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考虑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和国际法院 2004 年 7 月 9 日咨询意见:
(a)以色列持续侵犯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对自 1967 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实行长期占领、定居点做法和兼并,包括旨在改变圣城耶路撒冷人口组成、性质和地位的措施,并通过了相关歧视性立法和措施,这一切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
(b)上文第 18(a)段中提到的以色列政策和做法如何影响占领的法律地位,以及这种地位对所有国家和联合国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
19.请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提出报告,包括《日内瓦第四公约》适用于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其他阿拉伯被占领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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