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出“异物”协商无果

那就给对方一点“颜色”瞧瞧?

打住!打住!打住

当事人们

错误的“维权方式”

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而要承担侵权等严重不利后果

案情

简介

小刚(化名)于2022年11月在某小吃店就餐吃烤肠时吃出了“异物”,经与店员协商无果,气愤之余,便随手在抖音上发布了多条短视频,视频内容涉及到“店里就餐吃出类似蛔虫一样的虫,店员说这是肉筋”“目测应该是蛔虫”等字眼,在互联网高速传播下,仅一周时间,该抖音视频播放量达300多万次,转发量达12万条之多,跟帖中也出现了多条对该小吃店的负面评论。

该小吃店便以小刚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刚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

查明

虽然双方都没有主观恶意,但是矛盾发生后,小吃店没有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双方未形成有效沟通,导致小刚因为激愤,采取了本以为是正当维权的越权行为,对小吃店名誉形成了侵权

法院

调解

为真正化解矛盾,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消费者,在不存在恶意诋毁的前提下,的确有权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负面评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此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而在该案视频中,小刚在未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擅自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发表“类似蛔虫”等贬损性评价,超出了负面评论的合理限度;同时,该视频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极易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案涉视频内容构成对小吃店名誉侵权

法院提醒

出现上述类似情况,双方应妥善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若协商不成,应由双方共同对“异物”进行封存并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小刚做法不足之处在于:

一是没有将证物及时保存;

二是未经权威机构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小刚所述的“异物”为蛔虫。

这种情况下贸然发布视频就会让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侵权者”。

期数丨1191

供稿丨审管办 吴彧媛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