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大数据研发中心高级总监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北京B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系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起,刘某在任职德邦公司大数据研发中心、大数据与新技术研发中心高级总监期间,利用其引荐、决策IT服务供应商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取获得德邦公司项目订单的不正当利益。 先后多次收取担任B公司实际经营人罗某伙同王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67万余元。
分述如下: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刘某多次收取由罗某伙同王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王某负责传递消息、促成交易、帮助转账,获利人民币30万元。
二、2018年4月起,刘某多次收取由罗某伙同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97万余元。
另查明,刘某、罗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罗某向公诉机关缴纳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人民币60万元系违法所得;王某向公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刘某、罗某、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何某、冯某、赵某、张某1、李某、王某、白某、张某2、肖某、廖某、吕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手机聊天记录,德邦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组织架构图、在职证明、工作职责、员工借调单、工资发放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提供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监控视频、电子光盘、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刘某、罗某、王某亦作了供述。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王某给予刘某财物,其中罗某数额巨大,王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罗某、王某均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罗某、王某的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均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刘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罗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赃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王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赃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法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罗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7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0万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2部、银行卡2张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罗某、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十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十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十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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