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蒋女士把烟卖给了三位男子,他们付款之后要求她送打火机,蒋女士拒绝了,没想到他们自称大学的教授,并且上手抢打火机,遭到蒋女士再次拒绝之后,他们便进行辱骂,蒋女士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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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在一家比较大的店上班,她的工作岗位是负责收钱,这家店经营的主要是一些日常用品。事情发生的时候是晚上,她正在上夜班,由于晚上来买东西的顾客比较少,所以只有她一个店员在店里。

这三位男子进店的时候,他们三人是有说有笑进来的,所以蒋女士觉得这三个人是很正常的。他们进来之后,就要求蒋女士拿几包烟,蒋女士也麻利地把他们所需要的烟拿给了他们,他们也很自然地付款了,一切都很正常。

蒋女士也把他们当成很正常的顾客,以为他们付完款之后就会离开店。所以当他们付完款之后,蒋女士准备去忙别的事情,然而这时一位男子上前跟蒋女士说,他们没有打火机了,让蒋女士送一个打火机。

蒋女士一听就拒绝了,因为她也只是一个店员,所有的商品都是有入库和出库的管理,所以她没有权利去送打火机。如果一旦送打火机,自己不但要赔偿,还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可没想到上前要打火机的这位男子,却嬉皮笑脸地跟蒋女士说,他是大学教授,看在这个面子上,就送他一个打火机。蒋女士是一个比较守规矩的人,她不能打破工作的规矩,于是再次拒绝了这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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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男子看到自己依然被拒绝,感到很没面子,于是就开始辱骂蒋女士,蒋女士以为他骂几句就会离开,所以就没有理这位男子。

可没想到这三个男子,一骂就骂了20分钟,甚至还往商品上吐口水,其他的顾客一看到店内的情景,也不敢进来了。

为了维持店里的正常营业,于是蒋女士报了警。报警之后,蒋女士眼看民警就要过来了,就想出去找他们。

可她刚走出收银台,就被其中一位男子推搡,由于蒋女士没有防备,她直接被推倒在地上。正好这时民警过来了,蒋女士才缓过神来。这三个男子也被民警带离了现场。

经过调查询问,大家才知道,原来这三个男子根本不是什么大学的教授,其中一名男子只不过长期冒充大学教授去做家教,借以谋生而已。

并且当时他们在深夜喝了很多酒,也处于醉酒当中,因此民警让他们回去醒酒,然后再对他们依法处罚。

三位男子买烟强求蒋女士送打火机,这样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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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位男子买烟要求蒋女士送打火机时,蒋女士已经明确拒绝,然而他们却上前抢打火机,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这三位男子对蒋女士进行20分钟的辱骂,这样辱骂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三位男子男子把蒋女士推倒在地,如果蒋女士受了轻微伤,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这三位男子往商品上吐口水,导致那些商品不能再卖出去,因此这样的行为属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由于这三名男子在店内辱骂蒋女士并往商品上吐口水,导致店内不能正常营业,这属于扰乱他人正常营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团体、企业,致使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三位男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规,一般情况下,如果触犯单条治安处罚法,那么按照情节进行治安处罚。

这三位男子已经违反了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法规。因为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条法规以上的,拘留期限不能超过20天,罚款不能超过1000元。因此他们将会被拘留20天,并罚款1000元。

在这件事情中,其中一位男子还自称是大学教授,经常去做家教,借以谋生,这样的行为也是也是不对的,如果没有教育他人的能力就会误导他人。

对于这三位男子买烟强要打火机的行为,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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