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不满14周岁的小明沉迷手游,偷偷将家里价值3万元的黄金手镯拿到当铺卖了3000元。小明的妈妈李女士发现后,想要赎回手镯,当铺却矢口否认拒不退还。李女士无奈,只能求助警察。
小明平时很爱玩手游,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李女士知道小孩子的自制力差,就把小明的手机给没收了,让小明安心完成学业。
“游戏瘾”哪是说戒就能戒掉的,跟妈妈要手机,妈妈不给。小明就想偷偷的买一部手机,专门用于自己玩游戏。小明就偷偷跑到李女士的房间,左翻右翻找到一对黄金手镯。
小明拿着手镯到了当铺,准备把手镯卖给当铺。可当铺的店员看小明年龄不大,却拿着这么贵重的物品,就长了个心眼问:哪里来的?小明谎称捡的。
店员说要验真假,小明把手镯递了过去,店员截取了一小段金镯子,拿到烧制仪器烧制了起来。随后拍了几张照片,发送了出去。过了一会,店员对小明说:你的手镯有臭味,我们不收。小明听后,失望的接过手镯准备离开。
就在这时,从外面走进来一个时髦的女子,她戴着鸭舌帽和口罩走到店员面前称要买黄金。店员回复说:没有。小明听后,心中又燃起了希望说:我这有,你看看行吗?
女子看了看小明手中的手镯说道,行,我们去外面谈。于是女子把小明领到一个没有人的巷子里。说:我这有3000元,你卖不卖?小明心中窃喜,3000元对自己来说是笔巨款,更是超出自己的预期,于是满口答应了下来。
交易完成后,女子急匆匆的离开了。小明犯起了嘀咕,是不是自己卖亏了?于是又跑到当铺,问店员:如果我把手镯当给你们,你们最多出多少?店员回答:最多3000元。小明听后,满意的离开了。
没几天,李女士就发现手镯消失不见了,就焦急的去质问小明,小明一开始不承认,后来在李女士的再三逼问下,小明将事情的原委说了出来。
李女士非常生气,仔细一想,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她觉得这是典当行的阴谋,第一、黄金哪有臭了就不收的道理?第二、为何如此之巧,典当行说不收,就有人上门来买黄金?第三、为何店员帮着女子说谎称手镯最多值3000元?第四、女子为何穿着打扮如此严实,并且购买即匆匆离开?
想到这里,李女士就找到典当行理论,可典当行却称,这事跟典当行没有任何关系,他们跟不认识那个女子。多次沟通未果,李女士就报了警。
最终,警方经过调查,查明了女子的身份信息。原来她就是典当行的店主,与那个店员是亲姊妹。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当铺把金镯子退还给了李女士,但由于金镯子被典当行造成破损,所以李女士只退还给女子2000元。
不得不说这个典当行的做法确实不厚道。根据《民法典》规定,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个档次:
1、8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在8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而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并能自己付出劳动为主要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小明是第2种情形,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比如无条件的赠与的红包等)和与其智力相适应(买普通的铅笔、文具等)的民事行为。本事件中的小明所处置的是一个价值3万元的金手镯,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与其智力、认知相适应,应由母亲李女士与之追认、同意才能生效。
也就说,即使没有警方的协调,只要李女士不追认小明的交易行为,典当行也必须要退还金手镯。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如此归总的金手镯未经监护人同意,交易行为无效。
再者,并非所有的典当行都能收购黄金,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可能典当行知道上述规定不想惹火上身,所以自作聪明变相的收购了小明的黄金。
其实,典当行还有一个最大的法律风险,只是事情已过,不便再查清就是。
小明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根据湖北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来看,小明盗窃黄金手镯的价值已远超立案标准。但因刑法规定了犯盗窃罪的主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因此小明无法被定性为盗窃罪。
本案中小明虽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但其的盗窃行为存在。在小明将手镯交给典当行的店员时,店员应当知道小明的手镯来路不正,所以质问其来源。只是小明回答的是捡来的,并没说是偷来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店员能够知道小明是偷来的手镯,那么店员和店主可能要承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法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作为商家还是得诚信经营,才能真正取得顾客的信赖,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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