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刘某载四名乘客在机场高速公路行驶时,被四名乘客逼迫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交警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刘某不服,称自己当时是在交警的指令下停靠在应急车道。交警却认为刘某是先停车再拨打的电话。就这么个交通处罚,刘某历经一年半前后打了三次官司。

2017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从市区接了四位要前往机场的乘客,一行人有说有笑的上了车。刘某便将车辆开上机场高速朝着机场高速方向行驶。

可进入高速收费口,四名乘客提出下车。一开始刘某以为乘客在开玩笑,并没有放在心上,继续行驶。可四名乘客的语气越来越激情,甚至还要将手伸向刘某。

一旦正式上了高速,车速都在百码以上,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刘某便反复的高速四人,高速绝对不能停车。可四位乘客竟然威胁起了刘某,要求刘某立刻停车。

刘某看四人较起真了,害怕这三更半夜的真出现什么意外,无奈的将车辆停在了应急车道上。

作为一名资深的老司机,刘某知道这被交警查获一定是扣分和罚款。于是赶忙拨打了110将情况简单说了一下,110就把警情转给了12122,电话中民警让刘某先将车辆停好,等待出警。

不一会,警察便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刘某并非在紧急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记12分的处罚决定。

刘某懵圈了,我拨打电话让交警前来的的目的是不希望被处罚。结果交警同志来了,直接来个抓个现行,直接作出处罚,这是什么道理?

刘某唯一的技能就是开车,他的一家老小都靠着自己的出租车吃饭呢。一旦被扣了12分,自己重新考科目一不说,还会让自己的家庭好一段时间没有收入。这可不行,刘某无法接受,他不服处罚,请求法院撤销改处罚。

刘某认为:

1、上了高速后,是乘客强烈要求下车的,刘某已经告知不能下车。为了保障自身安全,刘某才无奈停车,其主观没有违法的故意。

2、当初停车在拨通了110和12122之后,在民警的指令下停车的。

3、停车地点是刚过高速收费站,限速40公里/小时,并非高速公路,而且现场没有标线指示。

交警答辩:

1、刘某已经驶入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站以内已经属于高速公路的范围,限速40公里/小时。

2、申请人是停车在先,报警在后,其所说是因指令停车与事实不符。

3.紧急情况是指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本案并非紧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综上,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刘某停靠在应急车道是不是处于被威胁的状态,乘客威胁司机停车属于不属于“紧急情况”。

一般来说,能够被认定为紧急状态下可以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只有三种情形,分别是:1、当车辆出现紧急的故障时可以占用应急车道,当汽车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或者车辆有潜在故障等、车辆不得不停下检查时可以占用应急车辆;2、车内人员有病人需要紧急的护理医治,这时可以应用应急车道。3,特殊车辆可以应用应急车道,如工程用车,救护车等可以占用应急车道。

而本案中只有刘某一人辩称,当时有四名乘客强烈要求下车,暂且不考虑刘某所言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强烈要求停车的情况也没有上述的三种情况紧迫和严峻。所以刘某的行为极难被认定为“紧急状态”。

因此刘某所列举出的诉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反观,交警部门举示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在机场高速实施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违法行为,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到哈尔滨中院,希望撤销一审判决。

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故维持了一审判决。到此,已经是终审,一旦判决作出,立即生效

可刘某依然对一审、二审不服,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的申请。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一个小小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法院审理了三次。这三次均认定刘某的行为上违法行为。表明了三级法院对“应急车道”正确使用的态度。应急车道被称之为“生命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中的刘某可能确实被胁迫停车,苦于无证据证明而未被法院所认定,但这也不能成为其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阻却事由,法院判决既已作出,就应该尊重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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