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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举例

欣然公司(化名)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不含税价100万,进项税额13万已抵扣。2022年4月将这台设备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请问:欣然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 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投资金额

2. 按13%计提销项税额

3. 给对方开具专票或普票

2022年3月,大化公司(化名,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食品慰问社区志愿者,取得普通发票5万元。以下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借:营业外支出--慰问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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