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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

火灾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近日,宝山路街道先后发生两起火灾事故,其中一起事故成因尚在调查中,而另一起是因居民将电动车的电瓶带进屋内充电引发火灾,周边8户邻居房屋受到大火影响,造成多户财产损失,该居民除了要对受到损害的8户邻居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因其携带电瓶入户充电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除了携带电瓶入户充电之外,生产生活中还有很多违规行为,一方面埋下了消防隐患,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火灾,行为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01

谁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居民家中发生火灾,往往除了自己家中受灾,还会波及周围邻居。这么多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第1165条

民法典

行为人因 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谁的过错造成火灾,就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方可能是居民,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所谓的过错,既包括故意放火,也包括过失造成火灾或者因疏于管理、违反职责造成火灾。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没有过错人的,由财产所有人 自行承担 损失。

火灾无情

警钟常鸣

02

哪些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赔偿 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 ,并且明确了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184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火灾无情

警钟常鸣

守护消防安全,既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守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下期我们将对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享,敬请居民朋友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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