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参加某公司举办的客户答谢会,并与薛某等多人同桌饮酒。宴会结束后,何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亲属将宴会组织者某公司及5名同桌饮酒者诉至法院,索赔6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令某公司赔偿11万余元,薛某等2名同饮者共赔偿1.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9日晚,男子何某参加被告某公司举办的2025年客户答谢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是该宴会的组织者及主持人。宴会期间,何某与被告薛某、杜某、张某、唐某、郭某同桌饮酒就餐。何某在宴会结束后自行离开,5月20日零时26分至零时33分期间,庞某先后给何某拨打了6次电话,其中零时29分及零时33分的两次电话接通。
5月20日零时53分许,何某醉酒驾驶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在某路口撞上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喇某某驾驶的帝豪牌小型客车尾部,导致何某受伤。当日1时12分,何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后转运至北京,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何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事后,何某亲属将该公司及同桌饮酒的薛某等5人诉至法院,索赔62万余元。经法院核定,何某亲属的损失共计1227163.07元。
法院认为,死者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清楚自身酒量,明确知晓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其未能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约束,醉酒驾驶引发追尾事故并导致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令何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宴会组织者,且该宴会具有商业性质,公司可通过此次宴会获得维系客户、增加销量等潜在收益,因此其应对参会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宴会组织者庞某在宴会结束时未注意到何某离开,在安排离场事宜时,亦未考虑到何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未对其尽到妥善的照顾、护送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9%的责任;薛某、杜某作为与何某相识的共同饮酒者,明知何某当晚饮酒,却未予以有效劝诫,也未尽到照顾、护送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各承担0.5%的责任;张某、唐某、郭某与何某并不熟识,且宴会结束后已按组织者安排入住酒店,故法院认定该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何某亲属损失110445元;薛某、杜某各赔偿何某亲属6135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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