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2月14日,青年女工李九莲被判处死刑,罪名是现行反革命,在押赴刑场前为防止她大喊,李九莲的舌头与下巴被一根竹签串起,之后被执行枪决,年仅31岁。

李九莲1946年出生于江西赣州,曾就读于赣州第三中学,她学习十分刻苦,善于钻研问题和独立思考。

1968年,当时正值社会多事,李九莲一开始达到极度狂热的地步。因此作为小将到北京受到领袖接见,高中毕业后被分进赣州市的一些工厂当徒工。

进入工厂“见了世面”,接触到社会,聪明好学的李九莲渐渐地发现社会现实与自己“想象的情景大相径庭,

她一改初衷,暗中写下30篇日记,反省自己之前的所作,不成想那些日记被她男友交给上级,成了最后致命的“证据”,

青春花季的李九莲正处于恋爱阶段,她以为爱情是至为纯洁、高尚的世外桃源,热恋中的姑娘对于自个儿的心上人,有什么不能倾诉的呢?

1969年2月28日,她给在福州当兵的恋人曾某写了一封信,敞开襟怀,推心置腹,将自己平素的思考和想法和盘托出,而且郑重地提示曾某:“此信万勿给予他人。”落款为“你明白的人”。

可那个年月年轻人几乎都变成了鬼使神差的一代,父母都可以六亲不认,何况一个恋人,收到信的曾某,就以忠于组织的念头,将信呈送了上级。

而曾某也被当作“有嫌疑的人”提前退伍。

1969年5月1日,李九莲被捕入狱,面对审讯,李九莲承认日记是自己所写,她更力争这是实现。但还是免不了牢狱之灾。

九一三事件后,李九莲被释放出狱,但是她的罪名还在,在工作中处处受到不公,于是多方奔走,要求恢复名誉,在无果后,写下了大字报多处张贴,

1974年4月24日,李九莲以攻击领袖为名,再次被捕入狱,李九莲的事迹得到百姓的同情,很多人替她求情,认为她既然无罪理应还她名誉,也被一并遭罪。

1977年12月14日,李九莲在波阳被判死刑,并放在其家乡赣州执行。

面对死刑,李九莲在日记中《我的人生态度》这样写道:“为了真理,我不惜再度失去自由而入铁窗!”“人民起来了,一切妖魔鬼怪统统都会被消灭!”“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李九莲被五花大绑,押至赣州体育场公判。为避免她在公众场合呼喊口号,她的下颚、舌头被一根竹签刺穿成一体。上午10时,李九莲被押往西郊通天岩下受刑。

1980年1月,李九莲的生前夙愿得以实现,获得组织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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