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良军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劳动法之家
经常有单位问及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事宜,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整理表格如下,供查询。 注:本表格适用于江苏地区,有关数据已更新为最新标准。
表一:1-10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待遇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关系处理
可享受待遇
一级
本人工资×27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由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级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
本人工资×21个月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关系处理
可享受待遇
五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1、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约支付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 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级
本人工资×16个月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关系处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如上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0万元
9.5万元
六级
如上
16万元
8.5万元
七级
本人工资×13个月
12万元
4.5万元
八级
本人工资×11个月
8万元
3.5万元
九级
本人工资×9个月
5万元
2.5万元
十级
本人工资×7个月
3万元
1.5万元
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苏人社函〔2022〕334、335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为8309元/月。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6、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表二: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可享受待遇
标准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23年度丧葬补助金为8309×6=4985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职工本人工资×40%(每月);
2、其它亲属:职工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2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为985660元
注: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不能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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