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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中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有哪些情形的规定
监护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设立的依据不同,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
有些情况,当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重新确定监护人。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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